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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山西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2022-12-17 17:08:36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山西省“十四五”特殊教育

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残联《山西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

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卫健委 省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精准施策、分类推进,促进公平、实现共享,尊重差异、多元融合”的原则,全面提升特殊教育质量,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7%,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二、重点任务

(一)拓展学段服务,健全特殊教育体系

1.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以县级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合理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就近就便接受义务教育。规范学籍管理,及时为入学的残疾儿童建立学籍,将在儿童福利机构(包括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特教班就读和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籍和实际相符,杜绝残疾儿童空挂学籍、未能接受义务教育的现象。加强控辍保学动态监测,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长效机制,加大摸底排查力度,做好开学前后学生信息数据比对,摸清应入学未入学、开学未返校复课残疾儿童去向,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标记,建立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实施残疾儿童入学监测帮扶工程,坚持“一人一案”、精准施策,实行销号管理,切实保障具备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不失学辍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残联)

2.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入园随班就读。支持办学规模较大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积极发展以职业技能培养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为就业创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专业和课程建设。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稳步发展高等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省内高校加强特殊教育相关专业建设,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培养专业人才。支持省内高校平等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增设适合残疾学生就读的相关专业,方便残疾人完成大学学业。办好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和质量。支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等面向残疾学生开展继续教育,支持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残疾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切实做好残疾学生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实施特殊教育学习渠道拓展工程,全面拓宽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3.健全特殊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学校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责任,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结合其特殊需要给予妥善安置,以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1—2人为宜,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名,建立学习帮扶机制,提高学习效果。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要加强对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工作普通学校的巡回指导、教师培训和质量评价,为普通学校和家长提供科学指导和专业咨询服务。规范落实送教上门制度,科学认定服务对象,建立卫生健康、残联、民政等部门参与的送教上门队伍,规范送教上门形式和内容,为送教服务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定期开展教学、医疗和康复服务。送教服务原则上每周1—2次(偏远地区每周1次),每次2—4课时,确保每年送教120课时以上。要及时做好送教服务工作记录,加强送教服务过程管理,提高送教服务工作质量,能够入校就读的残疾儿童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残联)

(二)强化政策支持,全面提升保障能力

4.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项目规划建设,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工程。加强学校无障碍环境改造,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鼓励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2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支持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寄宿制学校设立特教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在本地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办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依托现有特殊教育资源加快建设省、市、县、校四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鼓励依托设在乡镇(街道)的小学和初中因地制宜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逐步实现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配备满足残疾学生需求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和图书,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5.加大特殊教育经费保障力度。落实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到2025年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7000元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落实学前、高中阶段生均拨款政策,继续向特殊教育倾斜。各级财政可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加强民办特殊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确保特殊教育公益属性。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引导省内师范类高校设置特殊教育专业,适当安排公费师范生,支持省内高校培养适应特殊教育需要、具有职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师资。推动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内容,列为必修课并提高比例,纳入师范专业认证指标体系,落实教师资格考试中含有特殊教育相关内容要求。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配齐专任教师,并按需配足康复、医护、心理辅导、生活管理等教辅人员以及保育、炊事、保安等后勤保障人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师生比要达到1∶3以上。县级以上教研机构应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实施特殊教育教师能力提升工程,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能力素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7.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教师补贴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教师和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班建制的特殊教育班级教师,继续按照本人未提高基本工资标准10%或补贴10%的基本工资金额的50%发放特殊教育补贴。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列入特殊教育补贴实施范围的民政、残联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包括孤儿学校、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和社会福利院儿童部等)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普通学校(幼儿园)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在原有比例结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各特殊教育学校中高级职称比例,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完善送教上门制度,提高工作实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三)完善融合机制,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8.深化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融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应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总结推广随班就读工作经验。加强校际资源共享与整合,科学推进残疾学生教育评估、转衔安置等工作。推进特殊教育融合教研活动,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结合“十四五”发展需要,加大特殊教育课题研究,推动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探索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培养方式,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提高教育针对性和科学性。大力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残联)

9.推进职业教育与特殊教育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随班就读,学习职业技能。支持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职业学校特教部(班)和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积极探索设置面向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学生的专业,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让残疾学生有一技之长,为将来就业创业奠定基础。探索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鼓励残疾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提高残疾学生综合能力。鼓励和支持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向残疾学生开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10.加强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健全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合作,推动残疾儿童青少年相关数据互通共享,在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及医疗康复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要认真履职,加强研究,提高残疾儿童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和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推动建设省级特殊教育资源平台,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鼓励各地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实施特殊教育融合教育示范工程,提升融合发展水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残联)

 三、组织保障

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安排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健全多方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责任落实,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市级统筹,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与科研、医疗、康复等机构协同的专业支撑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特殊教育融合发展。多种形式开展残疾预防、助残、扶残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特殊教育纳入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重点内容,确保本方案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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