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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赋予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市级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2020-02-24 18:00:00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关于赋予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

  市级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精神,经市政府2019年第3次党组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2020〕2次)研究,决定赋予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吕梁经开区管委会)市级行政管理事项190项(及其监管、执法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吕梁经开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尽快承接落实到位,确保行政管理事项运行顺畅,对赋予的行政管理事项,梳理汇总,及时完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纳入权责清单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吕梁经开区管委会接得住、用得好,实现有效衔接。 

  二、吕梁经开区管委会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清理中介服务,提高审批效率。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创新审批方式,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要建立“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实行办事不出区,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三、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在吕梁经开区设置分局,根据吕梁经开区经济发展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充分授予分局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为吕梁经开区高效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附件:吕梁市人民政府赋予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190项)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赋予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

                  行政管理事项目录(19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部门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监管、执法)

市发改委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监管、执法)

市发改委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管、执法)

市发改委

4

招标方案核准

市发改委

5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议书)审批(监管、执法)

市发改委

6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初审上报(监管、执法)

市发改委

7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监管、执法)

市发改委

8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监管、执法)

市发改委

9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监管、执法)

市发改委

10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市发改委

11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初审上报

市发改委

12

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初审上报

市发改委

13

招标方案核准

市工信局

14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监管、执法)

市工信局

15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监管、执法)

市工信局

16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监管、执法)

市工信局

17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监管、执法)

市工信局

18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市财政局

19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市财政局

20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处罚

市财政局

21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市财政局

22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市财政局

23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市财政局

24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市财政局

25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财政局

2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财政局

27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市财政局

28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市财政局

29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市财政局

30

对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处罚

市财政局

31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处罚

市财政局

32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市财政局

33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市财政局

34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市财政局

35

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处罚

市财政局

36

对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市财政局

37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回避规定的处罚

市财政局

38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处罚

市财政局

39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财政局

40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市财政局

41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市财政局

4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市财政局

43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市财政局

44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市财政局

45

对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处罚

市财政局

46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市财政局

47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市财政局

48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市财政局

49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处罚

市财政局

50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市财政局

5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市财政局

52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财政局

53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市财政局

54

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市财政局

55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市财政局

5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市财政局

57

对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依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市财政局

58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市财政局

59

对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的处罚

市财政局

60

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

61

会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

62

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

63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

64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市财政局

65

未按照赠款法律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决算、编制报送完工报告,未向财政部门及赠款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检查

市财政局

66

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运营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

67

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的奖励

市财政局

68

对在救助基金的筹集、追偿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市财政局

69

对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市财政局

70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

市财政局

71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审批

市财政局

72

对政府采购活动和供应商投诉的处理

市财政局

73

商品房预售许可(监管、执法)

市房产局

74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市房产局

75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市房产局

76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市房产局

77

房地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

市房产局

78

外国人来华(中央和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就业许可(监管、执法)

市科技局

79

县(市、区)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监管、执法)

市科技局

80

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监管、执法)

市科技局

81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市科技局

82

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市科技局

83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复核(监管、执法)

市科技局

84

科普基地认定的审核(监管、执法)

市科技局

85

技术贸易机构的备案(监管、执法)

市科技局

86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市能源局

87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监管、执法)

市能源局

88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批准(监管、执法)

市能源局

8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管、执法)

市能源局

90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监管、执法)

市能源局

9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9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核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9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9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核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95

临时用地审批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96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97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98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99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00

改变建筑物外形和色彩、设置雕塑等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01

建设工程竣工规认可证核发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02

市级森林公园设立、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与隶属关系审核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03

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04

不动产登记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0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06

土地复垦费的征收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07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08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09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10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1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1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13

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管理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14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审查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15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16

市级森林公园验收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17

省级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初审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118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监管、执法)

市人社局

119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监管、执法)

市人社局

120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监管、执法)

市人社局

121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市人社局

12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审核公布

市人社局

123

开发区在编办核定的编制内,自主聘用工作人员

市人社局

124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审批

市人社局

125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市人社局

126

取水许可(监管、执法)

市水利局

127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监管、执法)

市水利局

128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监管、执法)

市水利局

129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监管、执法)

市水利局

13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监管、执法)

市水利局

131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监管、执法)

市水利局

13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管、执法)

市水利局

13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监管、执法)

市住建局

13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管、执法)

市住建局

135

建筑工程招投标及备案(监管、执法)

市住建局

136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监管、执法)

市住建局

137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监管、执法)

市住建局

13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市住建局

13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市住建局

1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市住建局

14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4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43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44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45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46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47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48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49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市城市管理局

150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51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52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53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54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55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监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156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市应急局

157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砖瓦粘土开采建设项目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它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市应急局

158

金属冶炼建设设施设计审查中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市应急局

15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市级备案以外的其他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市应急局

160

导游证核发(监管、执法)

市文旅局

161

旅行社设立许可(监管、执法)

市文旅局

162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监管、执法)

市文旅局

163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监管、执法)

市文旅局

16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监管、执法)

市文旅局

165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监管、执法)

市文旅局

166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占地100亩以下)

市文旅局

167

动产抵押登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68

企业注册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69

广告发布登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0

股权出质的设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1

企业备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3

食品经营许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4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5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176

辐射安全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177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及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17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市生态环境局

179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180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18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市生态环境局

182

排污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18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184

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市生态环境局

185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市生态环境局

186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市生态环境局

187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

市生态环境局

188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备案

市生态环境局

189

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市生态环境局

19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