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备注 |
1 |
技术合同登记监督检查 |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审核、管理;(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
是否存在违反《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行为 |
随机抽查项目进行检查,从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
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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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提供方便。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情况; 4、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5、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 6、建设工程选址避让活动断层和其他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情况; 7、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的情况; 8、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情况; 9、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实地检查 |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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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紧急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的检查 |
《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222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适量的紧急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紧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 紧急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通道应当保持完好、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确保功能完好。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地震、卫生、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紧急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的安全避险、医疗救护、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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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紧急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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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医院、学校、酒店、旅店、体育场馆、候车、候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的救生避险设备、救援工具的配置情况以及紧急疏散通道等情况的检查 |
《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二十二条 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医院、学校、酒店、旅店、体育场馆、候车、候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要配置必要的救生避险设备、救援工具;紧急疏散通道沿途要有发光、反光标志、应急照明灯,保证完好、安全畅通。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凡检查不达标的,不得经营或使用。 |
1、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医院、学校、酒店、旅店、体育场馆、候车、候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要配置必要的救生避险设备、救援工具; 2、紧急疏散通道沿途要有发光、反光标志、应急照明灯,保证完好、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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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实地检查 |
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医院、学校、酒店、旅店、体育场馆、候车、候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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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震紧急处置系统和报警装置情况的检查 |
《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222号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安装与本单位设施、设备配套的地震紧急处置系统和报警装置,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需要安装地震紧急处置系统、报警装置的企事业单位每年进行检查。凡未安装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设施、设备。 |
1、企事业单位应当安装与本单位设施、设备配套的地震紧急处置系统和报警装置,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需要安装地震紧急处置系统、报警装置的企事业单位每年进行检查。凡未安装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设施、设备。 |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实地检查 |
对需要安装地震紧急处置系统、报警装置的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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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实地检查 |
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单位和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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