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备注 |
1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辖区范围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
2 | 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辖区范围内已办理质量监督备案的在建工程项目。 | |
3 |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第五款: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辖区范围内已办理质量监督备案的在建工程项目。 | |
4 |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辖区范围内已办理质量监督备案的在建工程项目。 | |
5 | 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依法管理情况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 | 1.建设单位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票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等2.施工单位资质、项目部管理人员花名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劳动合同、社会证明、工次发放单、注册证书等3.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材料采购等合同;材料设备台帐、支付凭证等4.监理单位监理例会、月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监理单位资质等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辖区范围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 |
6 | 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1.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2.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标准3.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产品是否见证取样、是否有报告4.是否有节能专项施工方案5涉及隐蔽的工程有无记录、是否真实、完整6.监理单位是否按设计要求、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则等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辖区范围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
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1、工程造价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2、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执行。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 | 暂无被检查对象 |
8 | 城乡规划设置公示牌、放线、验线 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
公示牌是否设置建筑四至是否与方案相符 | 实地核查 影像检查 |
辖区范围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 | |
9 |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1、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质量合格的节约用水器具或设备。2、用水单位应当保证节约用水设备正常运行。3、核查用水量是否超出年度用水计划。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辖区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系统的企、事业、国家机关。 | 暂无被检查对象 |
10 | 对城镇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1、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2、是否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辖区范围内进行燃气经营使用的单位。 | 暂无被检查对象 |
11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检查城市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辖区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的项目。 | 暂无被检查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