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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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主题 * | 望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告知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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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状态 * | 已办结 |
提交时间 * | 2026-03-02 |
| 信件内容 * | 您反映的上安村自家宅基地开办个体小店需申请营业执照,但被告知其不在“白名单”内,无法办理,无房产一类证明。现希望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告知具体原因,并协助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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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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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 离石区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 2026-03-03 |
| 回复内容 * | 您好,您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您反映的诉求答复如下: 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常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通知》:在我省将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以上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不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 自主申报承诺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指导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房产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可按通知精神可以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出具的材料。农村自建房作为生产经营用房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您营业地址所属街道办出具的白名单范围内也可以正常办理营业执照。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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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公网安备 141102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