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XK-0012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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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XK-0012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房产手续及租房协议;(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1份)
5、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1份)
6、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1份)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
1、《吕梁市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公司章程;(1份)
5、经营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6、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1份)
7、预购设备清单(机器设备购置发票)。(1份)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发证
不收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条第二款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