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XK-000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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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XK-000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改建、扩建或变更营业场所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3、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4、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商住两用楼内;(3)中小学周边200米(直线距离)和医院、机关周边100米(直线距离)内;(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1、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登记表;(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1份)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1份)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1份)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1份)
7、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1份)
8、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9、法人、主要负责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资格核查函。(1份)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发证
不收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