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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经营场所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主体 文化局 咨询电话 0358-3380201
流程编号 01269568-x-XK-0001 监督投诉电话 0358-8222903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事类型 承诺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改建、扩建或变更营业场所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3、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4、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商住两用楼内;(3)中小学周边200米(直线距离)和医院、机关周边100米(直线距离)内;(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