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它权力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QT-000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其它权力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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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QT-000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1、有与其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1份)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3、演员名单(1份)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1份)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1份)
6、场地证明(1份)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1份)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发证
不收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