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政办函〔20232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通知。

一、强化信息公开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严格遵守“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

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负总责;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我区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融媒体中心对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工作负管理、监督责任。

二、明确信息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严格遵守“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方可公开。)

以下情况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不予公开;

(三)依法确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无法脱密处理的,不予公开。

区直部门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五)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三、规范信息公开流程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要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政府信息的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在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一)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须按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送区政府办综合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

拟公开常态化政府信息及其他经综合评估风险隐患较低的政府信息,可适当简化审查程序,由区政府办综合办公室审核发布。公开已解密事项,不得保留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标志。

公开信息有期限要求的,到期后及时撤回;公开信息没有期限要求的,要定期组织清理。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可登录区政府门户网站查阅。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表

      2.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流程图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14

(此件公开发布)

咨询电话:离石区政府办    0358-822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