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修订后的《吕梁市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7日印发的《吕梁市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离政办发〔2014〕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吕梁市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吕梁市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附件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危害,保障全区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综合协调、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纵深防御、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3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离石区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或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造成的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及其因离石区行政区域以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和核动力航天器坠落对离石区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
主要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放射性污染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3)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利用放射源、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进行的各类恐怖活动;
(5)放射性废物暂存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6)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污染事故;
(7)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8)国内外航天器在离石区内坠落造成辐射污染事故;
(9)可能对离石区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10)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离石区一般生态环境事件预案分项预案,为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组成部分。
2.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离石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离石区政府秘书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离石区委宣传部、离石区发改局、离石区财政局、离石区公安分局、离石区卫健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离石区水利局、离石区农业农村局、离石区气象局、离石区纪委监委、离石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山西省、吕梁市应急领导机构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指令。
(2)离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后,组织实施应急响应,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及各种资源,组织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统一指导离石区行政区域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
(4)必要时与相关地市进行联络。
(5)必要时负责向吕梁市政府或吕梁市相关部门申请支援。
2.2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离石区委宣传部: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科普宣传,依据离石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领导小组要求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核安全文化宣传,营造有利于辐射应急处置的舆论氛 围。
离石区发改局:负责将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离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离石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按照相关规定配置急需和必要的辐射应急专用设备,保障离石区辐射事 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及交通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离石区公安分局: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确保交通畅通,维护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离石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辐射损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救援工作,及时指导开展公众防护、风险沟通等工作;负责辐射事故造成辐射伤员的救治和区域人员预防工作。
离石区水利局:负责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
离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土壤辐射监测和调查工作。
离石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或预报辐射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资料。
离石区纪委监委:负责调查辐射事故相关违规违纪、失职渎职 案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离石区应急管理局:指导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协调衔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时相关应急 救援力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负责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守等相关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根据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信息;负责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防护行动;负责编制部门年度预算,负责向离石区发改局、离石区财政局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物资配置及所需资金计划;负责水体和农田土壤之外的受照情况的监测;及时向离石区宣传部门及离石区直各新闻单位提供有关辐射安全科普材料。
2.3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所属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
(2)负责修订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根据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区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贯彻落实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6)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7)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应急准备工作;
(8)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9)完成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发生辐射事故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离石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属性,依据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工作并分别成立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综合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及技术后援单位共七个小组。
(1)现场处置组
由离石公安分局牵头,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离石区卫健局参加。离石公安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离石区卫健局要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现场初步调查,负责向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应急监测组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组织,离石区水利局、离石区农业农村局、离石区气象局参加。主要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监测,定时监测辐射剂量变化情况。
(3)医疗救护组
离石区卫健局牵头,由离石区卫健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转运等工作。
(4)新闻报道组
离石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辐射事故新闻报道管理和发布,做好 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5)专家咨询组
由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的离石区内外有关专家组成,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具体问题向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建议和咨询,参加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6)应急保障组
由离石区发改局、离石区财政局包括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物资、经费及其他保障。
(7)技术后援单位
技术后援单位由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组成,负责进行辐射事故剂量估算,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援。
列入或未列入上述七个小组的成员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依据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严格履职,并将履职情况报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同时接受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随机性工作任务安排。
3.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离石区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二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三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发布。
3.2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应急小组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6)开展相关联的宣传报道工作。
4.应急响应
4.1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4.1.1.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本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4.1.1.2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²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²,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²;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4.1.2.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2.2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²,且小于3km²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²,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²;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4.1.3.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3.2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4.1.4.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4.1.4.2 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2分级响应
根据国家和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2.2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根据省政府、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2.3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根据市政府、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2.4 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四级响应)
4.2.4.1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召集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2)开通与辐射事故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及各应急小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3)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现场处置指挥部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级别及处置情况,通报有关信息。
4.2.4.2事发地应急响应措施
(1)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离石公安分局和离石区卫健局主管部门及离石区人民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基本情况;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离石公安分局和离石区卫健局主管部门及离石区人民政府按照辖区和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并同时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2)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发生辐射事故单位停止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离石区人民政府、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离石公安分局和离石区卫健局主管部门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由离石区宣传部门及时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辐射事故信息。
4.4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故现场的管制或保护性规定要求。
(2)事发地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3)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及范围,确定控制区、防护区、监督区、安置区、安全转移通道及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
(4)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方式;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启用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根据现场专家组技术咨询意见,决定撤离人员返回的时间。
4.5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结束由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确定,相关成员单位应在两周内向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应急总结报告,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4.6调查与评估
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离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5.信息报送与处理
5.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电话和书面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和离石公安分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离石区卫生健康部门和体育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必要时,向驻地武警部(分)队通报相关情况。
初步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的,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离石区人民政府和吕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初步判定为较大辐射事故的,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离石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初步判定为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离石区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报告。山西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山西省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3)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后,离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吕梁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紧急情况下,吕梁市人民政府、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省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4)紧急情况下,事发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先通过电话口报告市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5.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是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之后即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 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6)。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续报为一日一报,紧急状态下即时上报。(见附件7)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离石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辐射事故应对的基础知识水平、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6.2培训
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辐射应急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 护技能,掌握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辐射事故应急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3应急演练
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各辐射工作单位依据单位实际,每年进行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6.4辖区内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离石区辖区内所有辐射工作单位必须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实行年度自检;每五年依据变化情况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并报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进行备案。
7.应急保障
各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应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
7.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离石区人民政府和辐射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分别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辐射事故应急专项资金,确保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救援等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离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7.4人员保障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离石公安分局、离石区卫健局等各成员单位要组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应急专业队伍按照职责和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8.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
离石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制定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离石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报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附件:1.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3.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设置
4.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
5.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条件及措施
6.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7.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附件2
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职务 | 职责 | |
总指挥 | 离石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山西省、吕梁市应急领导机构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指令。 (2)离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后,组织实施应急响应,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及各种资源,组织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统一指导离石区行政区域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 (4)必要时与相关地市进行联络。 (5)必要时负责向吕梁市政府或吕梁市相关部门申请支援。 |
副总指挥 | 离石区政府秘书长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局长 | |
指挥部办公室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 (1)负责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 (2)负责修订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根据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区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贯彻落实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6)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7)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应急准备工作; (8)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9)完成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成员 | 离石区委宣传部 | 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科普宣传,开展核安全文化宣传,营造有利于辐射应急处置的舆论氛围。 |
离石区发改局 | 负责将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离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 |
离石区财政局 | 负责保障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按照相关规定配置急需和必要的辐射应急专用设备,保障离石区辐射事 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及交通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 |
离石区公安分局 | 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确保交通畅通,维护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 |
离石区卫健局 | 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辐射损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救援工作,及时指导开展公众防护、风险沟通等工作;负责辐射事故造成辐射伤员的救治和区域人员预防工作。 | |
离石区水利局 | 负责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 | |
离石区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田土壤辐射监测和调查工作。 | |
离石区气象局 | 负责提供或预报辐射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资料。 | |
离石区纪委监委 | 负责调查辐射事故相关违规违纪、失职渎职 案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
离石区应急管理局 | 指导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协调衔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时相关应急 救援力量。 |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 | 负责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守等相关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根据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信息;负责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防护行动;负责编制部门年度预算,负责向离石区发展和改革局、离石区财政局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物资配置及所需资金计划;负责水体和农田土壤之外的受照情况的监测;及时向离石区宣传部门及离石区直各新闻单位提供有关辐射安全科普材料。 |
附件3
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设置
机构 | 职务 | 应急机构职责 | |
指挥长 | 离石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指挥长职责:领导和指挥离石区辖区内较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工作,批准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命令。 | |
副指挥长 | 离石区政府秘书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局长 | 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 |
应急 保障 组 | 组长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 |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物资、经费及其他保障 |
成员 | 离石区发改局 | ||
离石区财政局 | |||
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 | |||
现场 处置 组 | 组长 | 离石区公安分局 | 主要职责: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现场初步调查,负责向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
成员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 | ||
离石区卫健局 | |||
事发单位 | |||
技术 后援 单位 | 组长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 | 主要职责:负责进行辐射事故剂量估算,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援。 |
成员 |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 | ||
专家咨询组 | 组长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 | 主要职责: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具体问题向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建议和咨询,参加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
成员 | 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的离石区内外有关专家 | ||
医疗 救护 组 | 组长 | 离石区卫健局 |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转运等工作,根据伤情、放射性污染和辐射照射情况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护, 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卫生应急人员要做好个体防护,尽量减少受辐射照射剂量。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相关医疗卫生资源。 |
成员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 | ||
离石区医疗卫生相关单位 | |||
新闻 报道 组 | 组长 | 离石区委宣传部 |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新闻报道管理和发布,做好 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
附件4
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
辐射事故分级 |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
预警级别 | 一级(红色)预警 | 二级(橙色)预警 | 三级(黄色)预警 | 四级(蓝色)预警 |
分级标准 |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 染后果;
|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急性重度放 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 人以下 (含 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 后果。 |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 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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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指标 |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0Bq,且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0Bq,且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附件5
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条件及措施
一级响应 | 二级响应 | 三级响应 | 四级响应 |
启动条件: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 应急措施: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县级指挥部立即向吕梁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厅报告。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 启动条件: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 应急措施:初判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的,县级指挥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厅报告。根据山西省政府、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 启动条件: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 应急措施: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的,县级指挥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厅报告。根据吕梁市政府、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离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 应急措施: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的,启动并组织实施四级响应。 主要开展以下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的,县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四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应对工作:(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开展应对工作。(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设置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 (3)组织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物资、 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支持。(4)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5)视情况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县政府通报情况。(6)必要时,县指挥部负责向市指挥部及市生态环境厅请求应急支援。 |
附件6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 邮 编 | ||||||||||||
电 话 | 传 真 | 联系人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 故 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 故 类 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经过 情况 | ||||||||||||||
报告人签字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7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 称 | 地 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 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 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 故 级 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
事故发生地省级环保局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 话 | ||||||||||
传 真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咨询电话:生态局 822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