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政办发〔20228号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离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离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3

(此件公开发布)



离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1〕42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1〕9号)以及《吕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吕政办发〔2015〕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省、市对我区专项转移支付和特定用途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不包括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单位管理的维持机构运转的经常性项目支出资金和一次性补助支出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统筹兼顾、依法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清算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由区级主管部门牵头完成的中央、省、市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推荐上报工作;

(四)对各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区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中央、省、市专项资金申报的范围、重点和区级预算安排原则、重点及要求,建立区级项目库,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对中央、省、市级安排申报项目的组织、受理、审核和推荐上报工作;

(四)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中央、省、市下达的和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资分配方案,同时向驻部门纪检监察组和区财政局备案并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对本部门直接管理和实施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按绩效目标组织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八)完成区政府交办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其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对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和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项目资金使用负责;

(四)按绩效目标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绩效负责,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五)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第七条乡镇(街道)对上级和区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区级要求申报和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搞好本乡镇(街道)项目库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区对项目申报的要求、范围和重点,负责申报项目的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工作,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实施,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同时向区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做好项目台账登记工作,及时公开、公示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已完工项目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绩效评价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第三章设立、调整、撤销

第九条 本级专项资金设立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要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审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项目报区委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工作性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等事项中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区政府对确需区财政以专项资金解决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程序批转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的批转意见及项目资料,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同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等组织论证或委托投资评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和投资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本级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资金使用范围、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资金拨付、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撤销审批。

第十四条 当年预算内安排的区级专项资金以前年度预算内安排形成资金结转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经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调整。区级设立的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不得自行调整。

上级专项资金的调整要严格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区工作重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执行中除区委、区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救灾等应急支出外,一般不新设立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确需增加的,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应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的要求细化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时应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逐步减少或者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以及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替代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根据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区级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一般应通过既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确实无法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纳入财政预算。未经区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中央、省、市补助时,不得承诺区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区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申报

十条中央、省、市按因素法分配或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单独上报。确需多部门联合上报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的依据和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

第二十 中央、省、市按项目法分配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区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需多部门联合申报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工作,并负责出具具体的审核意见,由相关部门及时会签后联合申报。

第二十申报项目资金的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出具专项资金使用书面承诺书。

第二十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具体承担资料审核、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依法听证等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专项资金申报后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出具审查书面意见书。对重大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对向中央、省和市推荐申报的项目,要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按规定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二十区级财政部门对推荐申报项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补助环节负责,重点对申报项目的资料审核和重大项目进行核查。财政审核以资料审核和实地审核相结合,资料审核为主,实地审核为辅。对区重大投资项目和向上申报项目中上级财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需分别采用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其余常规性项目一般以书面审查和调取原始凭证审核为主。

第二十对于区级项目的申报,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区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章资金分配和审批

第二十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的区级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审批。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应当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规定,须本部门办公会议或领导班子等会议集体审议。

第二十中央、省、市财政分配下达我区的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审核,按程序下达资金

(一)中央、省、市下达我区且明确分配到实施项目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了相应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或联合主管部门按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文件。对于非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文件下达到主管部门。

(二)对中央、省、市下达我区按基数或统一标准发放、核补的民生类补贴资金以及由我区自主分配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后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或联合主管部门按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文件。

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具体执行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预算指标文件批复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二十任何部门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具体项目使用方向或调整资金规模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

十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验收结果书面报送财政部门。

专项资金存在结余或结转2年及以上的(不含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按照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拟定的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报告,组织、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并负责绩效评价的运用。

第三十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评价方案,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考评报告,并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拟定本单位绩效评价方案,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等重点专项资金要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要公开选定第三方机构,委托其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并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三十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向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考评报告。

第三十绩效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项目实施 (资金使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职责履行监督职能。

(一)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对本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金使用、会计核算、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内部监督职责。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负有全面监督检查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活动,重点对专项资金设立、资金申报、资金分配、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进度和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按政策规定进行常态化监管,并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监察部门。

(三)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抽查和重点检查活动;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处理并纠正,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区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审计监督。要根据上级安排和本级实际制定全年专项资金审计计划,对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进行全面审计、调查或核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审计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区监察机关;审计结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向财政等相关部门通报相关审计情况。

(五)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对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移送的违法违纪线索进行核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做出处理。

第三十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资料审核、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择优排序和推荐上报情况;

(二)本级专项资金的项目设立、组织申报、审批情况。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情况,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审批流程等;

(三)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四)专项资金拨付的程序、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情况;

(五)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八)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

(九)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

(十)专项资金项目撤销后的清算情况;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监督的内容。

十条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必要时应采取通报、暂缓或停止拨款、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区有关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涉及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需要公布的事项,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中央、省、市和区政府对专项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本办法由区财政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吕梁市离石区政府办印发吕梁市离石区关于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实施方案的通知》(离政办发〔2021〕30号)中关于专项资金拨付条款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废止《吕梁市离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离财发〔2021〕22号)。

咨询电话:离石区财政局 0358-822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