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的安排,经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吕梁市离石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也是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的核心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工作安排,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和《吕梁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吕自然资发〔2022〕4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在完成近十年以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现状变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村、组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纳入此次数据更新汇交工作范围中。厘清不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以及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权属界线,将每一宗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查清,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建立成果齐全完整、格式统一、准确可靠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以及上报汇交成果。进一步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全区的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乡村振兴。

二、工作任务

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更新以2017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结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文件、行政区划调整资料、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现势性较好的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按照确定到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级权利主体的原则,更新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一)基本情况

离石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覆盖全区1324平方公里,共涉及2镇2乡7个街道办,194个行政村。2011年底至2013年我区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形成了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但近年来,随着行政区划调整、集体土地征收、农民集体主体变化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权利主体等变化的宗地未办理相关注销、变更等登记手续,未及时更新登记成果。

(二)更新汇交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

在保持离石区地籍区、地籍子区整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离石区近年行政区划调整、乡村撤并等实际情况,对现有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及时向省厅汇交数据。

(三)完善更新现有成果

充分利用离石区相关工作成果资料,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核实,现有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存在错误的,结合离石区工作实际情况,针对性开展补充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分类办理相应登记业务,规范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对已按要求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且建立数据库的,在更新调查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完成数据格式转化、坐标转换、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整合关联等工作,涉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更新的,将重新编制或补充编制有关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

对未按宗地进行调查登记(如以村为单位)的,将重新编制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重新进行分宗地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再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要求更新入库。

对至完成地籍调查未按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将按本方案要求先行开展地籍调查成果核实与补充调查,在全面更新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程序依法开展首次登记和成果入库。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

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做好与统计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离石区将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拓展应用等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个系统管数据”,确保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日常登记业务需求。

三、工作步骤

(一)主要工作内容

针对行政区划调整、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开发整理、农民集体主体变化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等情形,在2012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用4个月时间集中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入库、成果汇交工作,全面核清全区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全区所有集体使用的边界、不同层级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边界,为自然资源管理奠定清晰的产权基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关联衔接。

(二)工作实施步骤

1.准备工作(2023年1月-2023年2月底前)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安排工作,编制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更新汇交技术服务单位、资料收集分析、人员培训等工作。

2.更新调查阶段(2023年3月15日-2023年3月31日)

以2012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衔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准确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各种变化的区域和情况,根据搜集整理的权属来源材料,制作工作底图,集中开展更新调查。

主要做法如下:

(1)调查底图制作。将2012年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件转换为2000全区大地坐标,套合第三次国土调查生成的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2000基础测绘成果影像资料、不动产登记权籍数据库、历年土地征收数据、最新的行政区划图等作为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更新调查工作底图。

(2)对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要逐宗核实。登记成果有变化的,开展变更调查,形成变更后的地籍数据成果。主要调查方法如下:

①对于村民小组之间界线清楚,且村民集体有意划分村民小组界线的,要通过指界进一步查清楚村民小组之间的界线。村民小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的,单独划分宗地;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村民小组行使权力,可只标清村民小组界线不单独划分宗地。

②对于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应查清界址,扣除面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被公路、铁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应分别划分宗地。其他集体所有的飞入地应扣除单独设宗,按照坐落位置所在地编制不动产单元编码。

③对于因土地征收原因导致土地权属性质发生变化或有证据证明原调查成果有误的,要全面查清并变更权属性质。收集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土地转移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和不动产登记结果等,填写地籍调查表,通过举证予以变更或更正。

④对于集体之间互换、土地调整的,通过权利人双方指界,填写地籍调查表,按照集体之间签订的权属界线协议书变更权属界线。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护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

⑤因测量方法、测量精度、坐标转换、纸图数字化等原因导致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所有权重叠、土地征收报批坐标与实际不符的,遵循“尊重历史、注重事实、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

⑥对有争议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调处,暂时无法调处的按争议宗处理。

(3)权属审核。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涉及的权属来源材料、权籍调查成果等进行审核,包括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登记主体、类型、内容、程序等。

(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调整。在保持已有地籍区和地籍子区数量、界线相对稳定情况下,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的界线和线性地物的变更而调整。根据《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规则》所列举的情况可以调整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并变更地籍区和地籍子区代码,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调整后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5)数据库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2021年修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统一数据格式要求,对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格式转换和整理入库。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数据库内容包括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基础地理等数据。

(6)图件制作。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的要求制作地籍图和宗地图。

(7)面积量算及汇总。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定的我区行政辖区界线形成离石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积量算汇总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权属界线与行政界线不一致的保留不做更改。面积量算及汇总方法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执行。

3.更新登记成果阶段(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20日)

(1)申请登记。将形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成果报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及宗地图、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指界的还要提交指界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登记资料经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分别按不同类型的登记规范办理。应公告的公告后方可登记,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2)档案整理归档。以宗地为单位组卷,按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归档。将本次调查所涉及的文字报告、宗地调查表格、图件、权属界线协议书以及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纸质档案等资料按照不动产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工作过程中涉及涉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全区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等问题。

4.数据更新入库(2023年4月21日一2023年5月15日)

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数据库成果经全区质检软件检查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将更新后的登记成果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5.成果汇交(2023年5月16日一2023年6月30日)

将入库且更新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和地籍图离线汇交至上级主管部门。

四、实施保障

(一)工作保障

1.组织领导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对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是下一步全区集体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用地报批的关键依据。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责任。

2.强化责任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要周密组织实施,全面指导统筹全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合,发挥两级调解作用,共同协作联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更新汇交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3.强化经费保障。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落实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切实足额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经费。

4.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子、电视和网络等新媒体介质,多渠道广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工作,以及确权登记对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划清土地权属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5.强化协同保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更新汇交工作。

(二)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在全区统一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技术方案,统一更新调查、确权登记标准。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为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区自然资源局调派调查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技术问题的研究、咨询。

(三)机制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

2.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离石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为保证确权登记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确权登记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3.周报告和例会制度

实施离石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进度周报制度,每周末填报工作进度表。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督查进度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4.安全保障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注重项目生产、质量管理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突出以疫情防控为重点抓好调查队伍生命与财产安全。

五、技术路线

(一)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2.政策文件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3)《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4)《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

3.标准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4)《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5)《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码规则》(GB/T37346-2019)。

(二)资料收集

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数据(不动产数据库及一张图成果);(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4)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等原始资料;(5)历年土地征收审批、划拨和出让等批准文件;(6)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7)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有之间土地争议宗地情况;(8)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9)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10)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11)将“四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误登记为集体土地情况,林权登记情况等;(11)道路(公路、铁路)矢量数据,河流矢量数据;(12)三调数据库。

具体清单如下:

序号

资料名称

坐标系

格式

备注

1

2017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MDB


2

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shp

部分为批文扫描件

3

行政区划调整文件


PDF、xlsx


4

最新行政区划数据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shp

界线协议书附图为PDF

5

三调数据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MDB

统一时点更新

6

不动产登记数据

1980年西安坐标系

shp


7

农业经营权影像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tif

2013年

8

三调影像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img

2017年

9

变更影像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img

2021年

(三)数据入库

1.收集数据整理分析

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数据整理与分析,建立工作台账,形成任务清单。

(1)整理已有电子数据、纸质资料。

(2)根据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登记数据的现势状态并分类标注,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台账。

(3)对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等,形成清单。

2.登记簿册数据整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已有登记成果进行规范化处理,解决以下问题:

(1)数据内容与数据库标准内容不一致问题。

(2)登记信息语义不一致问题。

(3)数据类型、小数点位数和数量单位的标准化处理。

(4)对包含多项内容的字段拆分处理。

(5)登记数据项逻辑不一致问题,如数据项内容与标准字典表对应不一致,不动产单元代码重复等。

(6)关键数据项内容缺失,如缺失权利类型、证件号等。

3.数据清理

删除错误、冗余数据。理清登记数据的现势或历史状态。

4.空间数据处理

(1)对于只有纸质图件的,可在扫描数字化基础上,利用已知控制点或高分辨率正射影像上同名地物点,纠正后进行数字化采集。

(2)完成矢量数据坐标转换(地方坐标系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统一、拓扑检查和处理。

5.非空间数据处理

(1)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未数字化的,应从纸质资料中获取相关信息,逐宗进行信息录入,经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按照数据库标准等要求,对已有数字化成果进行抽取转换。保证转换前后数据量一致,内容一致,关联关系一致,权属状态一致。

①属性数据分析。数据结构分析主要理清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登记业务,每种业务所产生数据的逻辑关系,由哪些表组成,每个表存储的是哪些数据等,并整理字典表。

②关联关系分析。理清空间与非空间数据、宗地和权利、权利和登记业务等关联关系。

③编制转换方案。包括转换前后字典对应关系、数据转换语句、数据存在问题、数据质量检查等主要内容。

④数据转换。按照数据转换方案,对数据进行整体转换。

⑤数据质量检查。按照数据质量检查规则,对整体转换后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针对检查问题完善后重新进行数据转换。

6.缺失数据采集

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信息的补录,应通过查找登记资料进行补录。登记簿信息缺失确实无法补录的,用“/”代替。

7.数据整合关联

(1)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统一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2)其他字段补录。补录要素代码、不动产类型、宗地特征码、不动产单元状态等信息。

(3)关联关系重建。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空间信息和非空间信息、不动产和权利、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关联关系。

(4)数据一致性核对。充分核对已有登记数据、纸质资料,修正错误、查缺补漏。

(5)逻辑关系整理。通过业务号和不动产单元代码等关键字建立不动产登记的上下手逻辑关系。

8.登记档案资料整理

档案材料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将纸质档案进行扫描电子化,并按照一定方式整编,形成电子档案,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原地籍号、档案号等将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进行关联,便于追溯。

(四)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有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1.核实已登记成果权属状况

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更新成果。

2.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确定

(1)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按规定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土地设定不动产单元代码并编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

对于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错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以下情形统一集中更新。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4的规定等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的规定等要求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2的规定等办理变更登记。

(4)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交叉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针对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核实无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因互换、调整等已经办理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外。

4.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利用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相关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五)数据成果汇交

按照汇交要求,整理汇交数据,经质量检查后,离线汇交。

以区级为单位导出数据,采用质检软件完成质检后,离线汇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做好数据导出与后续日常增量接入时点的对接。省级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数据质量检查后,分批向部离线汇交,同步将市、区汇交成果纳入省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数据组织结构和命名规则等要求具体参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区级不动产登记局(机构)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电子成果数据1份。

附件:1.离石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汇交工作流程图

      2.离石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汇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主要职责

附件1:

离石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汇交工作流程图

附件2:

离石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汇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主要职责

为加快推进和顺利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离石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刘文胜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利国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兵兵 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侯永强 区民政局局长

        刘杏平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克勤 区水利局局长

        郭晋斌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薛殿伟 区林业局局长

        张新平 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常务副局长

        李卫平 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任文君  滨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文娟  莲花池街道办事处主任

        牛梅凤  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卫峰  城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小伟  交口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方田  家会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朱贵  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主任

        宋龙斌  吴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薛 军 信义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 楠 坪头乡人民政府乡长

        闫小龙  枣林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利国兼任。负责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联系相关成员单位、拟定工作方案、政策指导、工作督导、组织专家对汇交成果论证审核并按要求将成果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离石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工作项目立项、招投标、技术方案编制以及资料收集分析、人员培训等工作。要压紧压实技术单位直接责任,确保更新调查工作如期完成,成果要经得起检验。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区各乡镇(街道)、村组区划界线,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落实。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全区道路、交通设施确权相关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流、湖泊、水库及河湖岸线划界有关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相关数据,农村新建宅基地报批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区林业局:参与全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负责林场与周边村(居)土地权属界线指界、签字确认工作。

市公安局离石分局:负责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有关权属的原始资料、权属争议调解书、承包经营权确权相关数据等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进行认定,配合划清所属区域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本辖区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组织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转移、调整等变化情形进行指界确认,妥善化解争议,为顺利确权创造条件。

咨询电话:离石区自然资源局    0358-822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