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欠薪工作的责任感
    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不仅是经济问题、民生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近年来,全区不断加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完善治欠保支措施,狠抓责任落实,根治欠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仍有一些历史陈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根源仍未彻底清除,必须在断根治本上下功夫、出实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农民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依法治理,聚焦建设工程领域,压实各方责任,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夯实平安离石建设基础。
    二、明确工作职责,形成根治欠薪工作合力
   (一)严格落实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劳务费)引发欠薪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劳务费)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直接承担清偿责任,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二)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根治欠薪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体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本辖区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和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情况;
    2.牵头联合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本辖区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规范本辖区的建设市场秩序;
    3.除明确主管部门监管的用工单位外,负责解决辖区内自建道路、房地产开发、旧村改造、移民迁村、环境整治、植树造林等建设工程以及规模以下用人单位的欠薪案件,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及时协调处理辖区内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治理欠薪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欠薪案件清零的工作目标,达到辖区内基本实现无拖欠;
    5.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成立工作专班,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欠薪行为。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五项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分账管理、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按时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负责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负责牵头处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上访讨薪案件,采取各种措施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形成源头治理、制度保障、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相结合的根治欠薪工作体系。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对根治欠薪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施定期综合调度,并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2)加强组织协调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案件联动处理机制,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欠薪案件;
   (3)负责对用人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调查,调查中获得的主要证据显示有关单位的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区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区人民检察院;
   (4)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作用,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依法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5)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解决工资拖欠的措施以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7)负责案件的甄别、分类工作,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根据案件所属行业、案发属地将拖欠工资案件移送至相关单位,并责成处理,督促按期清零。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辖区范围内(坪头乡、吴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市区保障性住房、廉租租赁补贴、城镇燃气、物业管理和大土河供热管网片区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依法规范坪头乡、吴城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建筑领域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3)牵头处理本行业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五项制度”;
   (5)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公路建设施工企业、油料拌合企业、水路工程企业、物流行业(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落实解决拖欠和预防欠薪责任;
   (3)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五项制度”;
   (5)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将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责任企业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纳入诚信“黑名单,依法查处或取缔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发现的无照经营用人单位;
   (2)负责全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批发、零售、住宿行业,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动、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等行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3)负责提供欠薪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4)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6)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5.区水利局
   (1)负责水利系统和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负责组织监管企业对拖欠工资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摸底;
   (3)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落实解决拖欠和预防欠薪责任;
   (4)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五项制度”;
   (6)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6.区教育科技局
   (1)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包括中小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私立学校、幼儿园)和本系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负责组织监管行业对拖欠工资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摸底;
   (3)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落实解决拖欠和预防欠薪责任;
   (4)牵头处理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五项制度”;
   (6)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7.区财政局
   (1)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划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将政府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做好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款、欠薪行业情况台账,并动态更新,着力解决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历史遗留问题;按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财政资金,并按期将工程款中的劳务费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
   (3)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农业农村局
   (1)负责全区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行业和畜禽养殖、屠宰加工行业以及配套工程、附属工程、农业设施建设、农业合作企业和农业生产企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负责组织监管企业对拖欠工资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摸底;
   (3)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落实解决拖欠和预防欠薪责任;
   (4)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9.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严格执行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先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工程建设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出具金融机构保函后,按程序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许可手续时,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
   (3)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区自然资源局
   (1)负责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因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不到位或拖欠工程款结算造成欠薪的企业,不予办理新开发项目的用地手续;
   (2)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4)牵头解决建筑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事件;
   (5)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天然气、石料开采以及新、改、扩建项目施工企业、人员密集型超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冶金、机械及烟草、商贸、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等工矿商贸行业企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1)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携款逃匿、恶意欠薪、非法转移资产、避而不见等行为,做好追逃工作;负责处理因拖欠工资、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2)负责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3)负责协助人社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案件;
   (4)与人社部门建立行政司法联动,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前介入、及时立案,积极组织开展违法犯罪侦查,对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要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全区工业、通信运营企业、成品油经营、储存企业和区国有大型企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组织对监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摸底,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
   (3)加强工业与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履行按期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
   (4)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区发展和改革局
   (1)建立并落实欠薪联合惩戒机制,按规定向各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欠薪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2)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区能源局
   (1)负责全区煤矿企业、储煤场和原煤、配煤、洗选、型煤加工企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电力企业、自备电厂、光伏发电企业以及新、改、扩建项目施工企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6.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1)负责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公立、私营医院、诊所)、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企业和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负责组织对监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摸底;
   (3)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落实解决拖欠和预防欠薪责任;
   (4)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五项制度”;
   (6)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7.区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全区印刷行业文艺演出团体、网吧、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娱乐、旅游行业和本部门建设施工企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8.区司法局
   (1)负责支持律师事务所介入指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2)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9.区信访局
   (1)接到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信访事项后,对职责明确的欠薪信访案件,要首先向责任所在部门或乡镇(街道)转送、交办,督促解决;对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欠薪案件,要转交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解决或根据部门职责分流;
   (2)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在稳控的前提下,协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3)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0.区林业局
   (1)负责全区林业工程及配套工程、附属工程、育林绿化企业、造林专业合作社和林业设施建设施工企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负责组织监管企业对拖欠工资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摸底;
   (3)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落实解决拖欠和预防欠薪责任;
   (4)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1.区乡村振兴局
   (1)负责全区乡村振兴领域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落实乡村振兴领域工资支付相关管理制度,抓好乡村振兴领域欠薪隐患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
   (3)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区民政局
   (1)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养老院、福利院、殡仪馆等单位和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农民工的临时社会救助;
   (3)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发生的欠薪问题和因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区人民法院
   (1)及时受理、审判、执行涉及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的案件;
   (2)对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持有拖欠单位或负责人欠条且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
   (3)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区人民检察院
   (1)切实做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2)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5.区委宣传部
   (1)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发现企业欠薪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出预警;
   (2)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6.区总工会
   (1)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
   (2)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3)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7.区税务局
   (1)负责提供全区各用人单位异常指标信息,对经营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发现企业欠薪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出预警;
   (2)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8.区审计局
   (1)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2)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9.区统计局
   (1)负责统计全区各类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数据,发现企业欠薪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出预警;
   (2)完成区治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坚持断根治本,突出抓好欠薪问题源头治理
   (一)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五项制度”的落实,对农民工进场后1个月内未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新建项目和仍未落实相关制度的在建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资金来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区政府、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确保政府工程人工费用按时足额分账拨付。人工费用未拨付到位引发欠薪的,建设单位要承担垫付责任;涉及政府工程的,区政府要垫付被拖欠工资,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三)严格落实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同一地区有多个项目的,可开设一个专户并按项目单独记账。项目开工前应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鼓励使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要设置项目劳资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要确保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时、准确将用工信息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农民工工作量和工资表,通过专户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样式统一的维权信息告示牌,悬挂根治欠薪宣传标语和投诉举报电话。对未通过专户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造成欠薪的,总承包单位要负责清偿。
   (四)抓好项目欠薪问题内部防控。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欠薪调处小组。调处小组要及时了解、处理农民工维权诉求,将各类矛盾纠纷、风险隐患解决在项目内部。因内部防控不力引发越级上访的,对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等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坚持依法治欠,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用工主体(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的清偿责任。对超出法定受理时效的历史陈欠,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欠薪事实的,由实际施工人核实是否存在欠薪并承担清偿责任。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清偿欠薪、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和个人,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无照经营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对符合欠薪“黑名单”认定条件的要依法列入,及时通过区发改局、市场局等部门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依法处置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行为。对于工程款、劳务费纠纷等诉求,由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真依法处置解决。对编造虚假事实或者以拖欠工资为由组织唆使、雇佣农民工讨要工程款或劳务费用的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由其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坚决防范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的违法行为。引发社会治安案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三)依法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行为。对群体性、极端性讨薪和涉薪重大舆情等突发事件,案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查清问题真相,果断处置,消除不良影响,防止事态蔓延,并按规定报告处置情况。涉及在建工程项目的,立即停工整改。对缠访闹访或采取非法、极端方式讨要工资、工程款和其他补偿赔偿的,要做好教育和稳控工作。对影响社会秩序、触犯法律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开通欠薪舆情监控,全天预警,及时核查处理。对不如实报道欠薪问题的新闻媒体以及恶意造谣传谣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宣传、网信等部门责令其澄清事实,并依法依规处理。
    五、强化督考问责,营造根治欠薪良好社会氛围
    (一)加强工作考核。省、市政府每年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对各区根治欠薪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排名靠后的县(市、区)进行约谈通报。因此,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主动补好短板,把功夫下在平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我区在省市专项考核中排名靠前。
   (二)强化追责问责。区政府将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加强考核监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资障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交办欠薪问题未按期清零等,导致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严重欠薪问题的,要从项目用地规划、立项审批、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逐一查找问题,层层厘清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对根治欠薪工作中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把根治欠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要通过充分展示根治举措和突出成效,积极报道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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