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扶贫小额信贷
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信用联社、邮储银行吕梁分行、晋商银行离石支行、农行离石支行、建行永宁路支行、工行石州支行、交通银行吕梁分行、中国银行吕梁分行、晋城银行吕梁分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中信银行吕梁分行:
现将《吕梁市离石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
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防控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和《吕梁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吕银保监办〔2019〕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贷银行精准合规发放贷款,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银行承担逾期的清收、转化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经营风险研判等工作;区金融办、扶贫办做好政策指导宣传工作。
风险防控
第三条放贷银行要全面掌握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状况,澄清底数,建立逾期贷款风险管理台账,于每月2号前向区金融办、扶贫办汇报上月逾期催收清收、本月贷款到期总额、逾期风险预判等情况,然后汇总分析全区风险状况,上报金融扶贫领导组。原则上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在不新增逾期贷款的基础上,做好存量不良贷款的化解处置工作。
第四条放贷银行在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乡村两级干部积极配合,通过广播、电话、上门走访等方式协助银行通知贷款户按期还本付息。
第五条放贷银行对贷款未到期,但借款人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改变贷款用途等行为的,应及时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提前收回贷款。如贷款已使用,且无法马上归还,要转为个人商业贷款,不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
发现贷款人采取欺骗、隐瞒重要信息取得贷款的要立即中止合同,提前收回贷款。短期内无法全部收回的,要做好还款计划分阶段收回。
对贷款逾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乡村,银行与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协同调查、摸清情况、找出原因、协助其整改。
对存量“户贷企用”贷款,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到期后及时斩断企业与贫困户的债权关系。贷款未到期的要加强对企业引导督促,确保按期还款,到期终止与贫困户的协议。如果企业前景较好,但存在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抵押担保,以企业贷款置换出原先“户贷企用”贷款。如果企业恶意拖欠,贷款到期后要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对企业依法清收,并及时归还贫困户贷款,防止发生因企业失信而影响贫困户征信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对借款主体、贷款用途合规,经营项目、产业发展正常,但因市场波动、资金周转困难、产业见效周期较长等因素不能按期还款的,放款银行在贷款到期前30天重新评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方式处置到期贷款,展期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续贷原则上不超3年且只能办理1次。
第七条对因灾、因病、死亡等原因导致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区级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山西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补充办法》启动风险补偿,予以核销对借款人有偿还能力,但因信用意识淡薄或其它原因造成的逾期,由放贷银行与乡村两级干部联合上门催收,“一户一策”制定还款计划,同时采取村内公示、广播等方式催收。
对于少数恶意拖欠,多次批评教育仍不偿还的,可采取行政、法律手段予以清收。
附则
第八条由于上级调整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区扶贫办 0358-336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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