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被征地农民实行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吕梁市离石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被征地农民实行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试行)
为了保障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权益最大化、合理化,进一步规范统一离石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稳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离政办发〔2020〕7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我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具体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区自然资源局向区人社局、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抄送《征收土地告知书》《拟供地项目明细表(社保专用)》(附件1)。
三、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在接到所涉村委和乡镇(街道)提供的拟征收土地所在村承包到户土地失地比例、未承包到户的本村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附件2)、《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面积情况表》(附件3)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所涉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上述资料报送至区人社局。
四、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局提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附件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汇总表》(附件5)。
五、区人社局接到告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函告区民政局,区民政局2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局提供当地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
六、区人社局接到上述三、四、五项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保障人数的确定,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0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样表)》(附件6);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附公示照片)(附件7-1、附件7-2);
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书》(附件8)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
4.《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汇总表》(附件9);
5.《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0);
6.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征收面积确认汇总表》和承包到户、未承包到户情况说明,需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现代农业服务中心盖章;
7.乡村两级的会议照片及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复印件(盖章);
8.乡村两级的公示图片及无异议说明并盖章,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结论》(附件11)。
上述资料中需保留小数点的,小数点后一律保留4位小数。
七、区人社局接到上述第六项全部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审核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八、《会议纪要》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分批次项目征地的所涉资金的申报及专户的缴存;由用地单位缴纳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基本养老补贴费用,进账后向区人社局提供进账单复印件,5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政府办在《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附件12)上加注意见并签字盖章。
九、区人社局整理相关资料,起草请示,报市局审核。
十、土地批复后,区自然资源局5个工作日内函告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社保中心按规定在养老保险系统记账,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十一、本经办流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拟供地项目明细表(社保专用)
2.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3.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面积情况表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
5.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汇总表
6.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样表)
7-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样表)
7-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
8.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书
9.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汇总表
10.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11.审核结论
12.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咨询电话:区人社局 0358-822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