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吕梁市离石区废品收购站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各废品收购企业(站点):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废品收购站经营管理,提升消防安全条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废品收购站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
(一)废品收购企业(站点)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资质和设施,要严格执行企业经营许可证、环保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确保场所设施、设备和经营活动符合要求。
(二)废品收购企业(站点)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资源和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三)废品收购企业(站点)应当履行办企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加大环保力度。
1.储存和堆放规范
(1)废品应有固定的储存区域,应尽量分类和分区堆放。废品堆放区域应清洁整齐,避免因堆放过高引发倒塌。
(2)废品堆放区域应有足够的通道和安全标识,确保人员安全进出和紧急疏散。
2.运输和处理设施安全规范
(1)废品运输车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2)废品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保养。
3.分类和标识管理
废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并正确标识。废品标识应清晰可见,需有废品种类、危险性和处理要求等信息。
4.安全培训
废品收购企业(站点)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包括但不局限于废品的识别、处理和紧急事故应急处理等。废品收购企业(站点)员工应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5.消防设施
(1)废品收购企业(站点)应配备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和自动喷水系统等,并在显眼位置张贴灭火器使用指南和逃生路线图,方便员工和来客及时知晓。
(2)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废品收购企业(站点)应当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在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作业区域应当设置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
6.排放和污染控制
废物处理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严格控制废物产生和排放量。废物收集设施应加密密封,避免废物外泄和二次污染。
二、限制约束要求
(一)居民住宅区内、主次干道两侧、河道两侧、池塘周围等区域不得设立废品收购企业(站点)。废品收购企业(站点)应距离居民区至少一公里以上,距离主次干道两侧、河道两侧、池塘外沿至少200米以上,并规范建立与从业规模相适应的全封闭式存放建筑物,全封闭式存放场地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二)废品收购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收购、储存危险废品、高毒废品和军需用品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废品。
(三)废品收购企业不得收购盗窃、抢夺而来的废品和爆炸物、危险废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废品。
三、监管处置
(一)对不符合上述设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开办运营;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但不符合上述设置标准和要求的且存在严重扰民、影响市容环境、有治安和火灾隐患的废品收购企业(站点),将作为重点整治对象予以停业整顿,并在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提请相关执法部门强制取缔;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照经营、证照过期、经营地点与注册证照地址不符的废品收购企业(站点),必须在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清理搬迁,拒不清理搬迁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
(三)各废品收购站应加强安全意识,高度注意防火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无论是否达到设置标准和要求,由相关部门从严处理。
(四)对开设在禁设点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和严重扰民的站点,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照经营者提供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场所,对违反者将依法查处。
(六)严禁在未经批准的存放场所贮存、加工废旧物品,不得搭建违法建筑贮存废旧物品,对违反者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并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
(七)废品收购企业(站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社区负责对既有废品收购站的日常管理,如发现其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八)对任何涉嫌破坏、偷盗市政公用设施、居民财物或窝赃、销赃的废品收购站点,一经查实,除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九)若废品收购站违反上述规定,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居环境脏乱差问题的,将给予相应处罚:第一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二次及以上者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吕梁市离石区废品收购站经营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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