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好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现将《吕梁市离石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好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及时有效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省、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由民政部门按照乡镇(街道)人口数量、上年度临时救助支出、资金结余情况等因素,采取预拨方式下达乡镇(街道)的临时救助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以及紧急情况下对困难群众开展先行救助。
第三条乡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以及拟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核确认权限以内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对乡镇(街道)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的原则;
(二)坚持及时高效、先行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适用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以及遭遇紧急情况需要实施先行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由乡镇(街道)对困难家庭(个人)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综合评估,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予以确定,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审核确认,原则上单次救助标准不超过500元,家庭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无法提供合法合规支出票据的困难家庭,原则上不予救助,对于特殊情况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由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救助标准后报区民政局报备。
第七条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及先行救助金时,由乡镇(街道)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行发放。
第八条对于困难家庭出现出现重大变故,特别困难,救助金额超出乡镇(街道)审核确认权限的,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按照困难程度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临时救助。同一事项,乡镇(街道)和区民政局不得重复救助。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九条 临时救助金以现金发放为主,实物发放为辅。
(一)现金发放:由信用社直接支付到被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实物发放:对确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可适当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乡镇(街道)负责其审核确认权限内的临时救助金发放,区民政局负责拟救助金额超出乡镇(街道)审核确认权限的救助金发放。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上年度临时救助支出、资金结余情况等因素,每年年初从当年临时救助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备用金拨付各乡镇(街道),年终与各乡镇(街道)进行核算。备用金使用不足时,由各乡镇(街道)提前向区民政局申请,区民政局根据其临时救助开展等情况给予补充,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各乡镇(街道)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坚决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对临时救助备用金要优先拨付,确保急难家庭及时得到救助,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要积极、合理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应救尽救,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作用。
第十五条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及资金落实到位。如发现备用金公款私存的、管理公私不分的、不能专款专用的、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展救助或因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形,将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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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区民政局 0358-82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