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离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2025年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吕梁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吕梁市离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4号)和《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室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吕梁市城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吕办字〔2025〕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指设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准予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专项用于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第二条 凡在离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离石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依据本管理办法出具由离石区负责的(吕梁市投资项目和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项目除外)包括备案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书,直缴入库。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含人防面积)。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的2.5%征收。
第五条 离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下列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东至离石区信义镇王村,南至交口村、大土河村,西至贺家塔村及自然山体,北至盛地村、留子局村。此外,还包括吕梁市中心城区外的零星建设用地,位于离石区信义镇、吴城镇部分行政村。
第六条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离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中等城市规模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按住建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可计算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分不同地段和标准征收,地段划分具体如下(地段划分图见附件):
(一)离石区政府直管区范围
I级地段(基础设施覆盖率90%以上区域):该区域征收标准为70元/m2,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集中连片区域(沙会则桥以西—青银高速北沿—兴南路东300米—土河路南1000米—龙运街与兴南路交叉口南1000米—n兴南路东100米—交口南川河大桥北—吕梁市第二中学校西侧边界—三川河北岸—青银高速南200米—离石西口北400米—晋绥路北700米—枣林苑西450米—北川河西路西600米—吕梁站西300米—吕梁学院附属中学西400米—兴林苑西350米—西属巴中学西侧边界—北城中学西侧边界—光明小学西侧边界—新安大道路300米—清风雅苑南侧—北川河东200米—经五路东400米—霜雾都安置房东400米—吕梁市第一人民医院东300米—李家沟安置房东200米—主城到新区快速路以西—文丰路南侧—凤山高级中学东侧边界—吕建家属院东200米—滨河北路北250米—江阴初级中学北400米—英杰中学北300米—高崖湾四巷以西—滨河北东路以南—沙会则桥以西);另一部分为零散用地,分布于开发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范围外南、北两侧边缘的零散用地。
II级地段(基础设施覆盖率70%—90%的区域):该区域征收标准为50元/m2,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交口村南川河西南侧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用地;另一部分为散于乡道011两侧的用地(涉及王文庄村、大土河村、贾北里村等3个村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用地)。
III级地段(基础设施覆盖率不足70%的区域):该区域征收标准为20元/m2,分为三部分,一部分零散分布于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区周边的回龙塔村、王村等;另一部分位于吴城镇街上村、下罗卜村、九里湾村、李家湾村、上王营庄村、下王营庄村、兔坪村7个行政村;其余部分位于信义镇永红村、严村、小神头村、归化村、马寨村、康家岭村、新山湾村7个行政村以及关帝山森林局千年林场。
(二)开发区直管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范围
I级地段(基础设施覆盖率90%以上区域):该区域为开发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部分,征收标准为70元/m2,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沙会则桥以东—滨河北东路以北—高崖湾西巷以东—凯旋家园北400米—江阴高级中学北侧—太中银铁路以西—吕梁绕城高速以北—义居村城东检测站北150米—青银高速以北—沙会则桥以东;另一部分为中林路以东430米—新材料园区东侧边界。
III级地段(基础设施覆盖率不足70%的区域):该区域为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部分,征收标准为20元/m2,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太中银铁路以东—吕梁绕城高速以北—德岗村村委会东800米—信义村居民点北侧边界—阳坡沟大道东侧—工业园区大道南侧—新209国道北侧边界;另一部分为阳坡沟大道东西两侧的用地(涉及回龙塔村、丰义村、阳坡村等3个村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用地)。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一次性缴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缴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提交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建房申报缴费,也应当按规定提交规划核准面积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凡建设工程项目超过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均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变更执行。下列工程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中国家对减免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道路、桥涵、隧道、公共汽电车客运、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供排水设施,供气、供热、供电等能源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综合类设施,信息基础等信息通信设施,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防洪、消防等其他设施,以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办公楼、生活设施除外)全额免征。
(二)幼儿园、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包含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室、学生宿舍在内的校舍建筑)全额免征。
(三)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额免征。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额免征。
(五)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全额免征。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安置住房全额免征。
(七)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八)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非税票据,收入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依项目审批权限缴入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1030156)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隐瞒、坐支等违规征缴、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吕梁市离石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划分图

咨询电话:区财政局 0358-822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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