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投资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离石区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8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投资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严格耕地保护、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相关部署,健全土地整治投融资模式,充分释放民间资本活力,引导社会力量规范参与土地整治工作,进一步拓宽土地整治项目的投资渠道,着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等级,改善区域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保障粮食安全与城乡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结合离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投资的实施主体为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种植专业大户、农业生产企业)或社会投资人等非政府财政性资金组织,在离石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土地整治相关活动,具体包括宜耕未利用地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移民搬迁村庄土地复垦、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工程建设及后续管护。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科学布局。严格依据离石区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科学划定项目区域,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提升与生态保护修复有机统一。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区政府统筹协调、政策扶持和监管服务职能,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构建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民间资本投资积极性。

(三)权责对等,互利共赢。通过书面合同明确政府部门、民间资本投资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等各方权利义务,合理划分风险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质量至上,生态优先。坚持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理念,严格执行土地整治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规范,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确保项目建成后长期稳定发挥综合效益。

第四条  责任分工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区自然资源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审核、立项审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的验收工作;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技术指导、行业监管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项目前期协调、群众动员、矛盾纠纷调解、后期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投资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除外),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技术力量和项目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项目符合离石区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等,已完成项目区实地踏勘和可行性论证。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涉及集体土地的,已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同意。

(四)土地整治选址范围内交通相对便利,基本能满足必要的农业生产条件。

(五)项目实施方案符合土地整治技术标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六)投资方已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建设方案和后续管护方案。

(七)需征得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意见,不得与其它已实施项目发生冲突、重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备案。投资方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一并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证明、土地权属证明、群众同意书、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论证。区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可行性论证。

(三)公示公告。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项目所在乡(镇)、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四)批准实施。公示无异议后,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等要求,投资方凭批准文件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预算的编制后申请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及预算的评审,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后,区自然资源局下达初步设计及预算的批复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投资方应在项目批准后30日内,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离石区民间资本投资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合同》,明确项目建设范围、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质量标准、资金投入、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后续管护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投资方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并将相关合同报区自然资源局存档备案。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范围、建设内容和质量标准。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区自然资源局批准。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定期组织开展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投资方应配合监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期的,投资方应提前30日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延长时限,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项目运行程序

第十二条  前期准备阶段(项目批准后至开工前)

(一)勘察设计深化。投资方组织设计单位依据批准文件和实地勘察结果,编制详细工程预算、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报区自然资源局评审备案。

(二)资金落实。投资方按项目施工合同要求,足额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设立专项账户单独核算,接受区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监管。

(三)立项后报备。项目在完成立项批复后3个月内在山西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系统进行立项报备,待省级审核通过后才可进行设计方案的编制及施工等工作。

(四)现场准备。完成项目区边界划定、权属复核、地上附着物清理补偿等工作,保障施工条件就绪。

第十三条  工程实施阶段(开工至完工)

(一)施工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工序验收制度,上一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质量管控。监理单位全程跟踪监理,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定期向区自然资源局报送监理报告;投资方建立质量自查机制,及时整改监理单位和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

(三)进度管控。投资方制定月度、季度进度计划,每月向区自然资源局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区自然资源局定期开展进度核查,对滞后项目督促整改;

(四)资金使用。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投资方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支付前需经监理单位审核、区自然资源局复核,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十四条  变更管理程序

(一)申请提交。因地质条件变化、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需变更的,投资方应编制变更方案,说明变更理由、内容、工程量及投资变化情况,报请监理同意后上报区自然资源局。

(二)审核审批。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核,涉及重大变更(如建设范围调整、主要建设内容改变、投资增减超过10%)的,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

(三)备案执行。变更方案批准后,投资方应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相关变更文件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完工自查阶段

(一)自查验收。项目完工后,投资方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开展自查,重点核查工程完成情况、质量是否达标、资料是否完整。

(二)问题整改。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施工总结、监理总结、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一并整理归档。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后续管护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自查合格后向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报送竣工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质量检测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项目区现状图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收到验收申请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及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土地、农业、水利、林业、预算等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等。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投资主体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完成入库报备工作,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并及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投资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资格,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新开发的耕地应移交当地村委会管理,区自然资源局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移交管护协议,由村委会(或土地权利人)进行耕种和后期管护,严禁撂荒;经当地村委会(或土地权利人)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也可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前提下以承包或租赁方式确定给投资主体耕种,加强新开发耕地的后期管护。管护责任主体应制定管护方案,落实管护措施,严格落实新增耕地的管护责任和义务,保障项目设施完好、功能正常发挥。区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后续管护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入库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后,投资方及项目所在地后续有建设用地需求时,可优先享受同等级补充耕地指标。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区自然资源局应建立民间资本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动态监管机制,通过现场核查、遥感监测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投资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项目资格,收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记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离石区土地整治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批准的;

  2. 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质量标准或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

  3. 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 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5. 擅自改变项目建成后土地用途的;

  6.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监管、验收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民间资本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限2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离石区自然资源局解释。

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离市区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实行)政策解读

咨询电话:区自然资源局  0358-822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