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吕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吕政发〔201913)文件精神,对《吕梁市离石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离政发〔20188)进行了修订,经2019年12月28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0312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吕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政发〔2019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区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责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编办负责组织推进和完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统筹协调权责清单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具体承担全区权责清单梳理规范、动态调整等相关管理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区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政府、市政府及区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对第条、第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区政府部门负主体责任,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初步审核、编办审核确认、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区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并在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同步更新。

对第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的,区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初审,区委编办审核确认,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发文,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并在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同步更新。

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区政府部门未按时申请的,区编办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权责清单。

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区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区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区司法局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各乡街道)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参照本办法。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