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国道209线公路改线工程离石区段

土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实施方案的

通     知

信义镇、红眼川乡、田家会街道办,区直各有关单位:

《国道209线公路改线工程离石区段土地征收与地面附着物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道209线公路改线工程所涉坟墓及苗木补偿标准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道209线公路改线工程

离石区段土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国道209线公路改线工程建设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国道209线公路改线工程离石区段所涉需征收的土地,以及占、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目标任务:工作期限为三个月,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为7月16日至8月16日前,完成大桥、隧道进出口路段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控制性工程于8月中旬开工;第二阶段为8月25日至9月25日完成全线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其中:8月30日前要完成坟墓搬迁。

三、区政府作出对国道209线公路改线工程建设所涉土地及附属物征收决定。并委托信义镇、红眼川乡、田家会街道办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信义镇、红眼川乡、田家会街道办作为征收与补偿的实施主体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奖惩标准,报区协调领导组审核通过后实施。

五、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派专人负责配合办理土地、林地的调查及相关手续,确保按时完成征收任务。

六、征收工作应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信义镇、红眼川乡、田家会街道办要与被征用、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签订补偿书面协议,确定补偿费用。补偿协议原件报协调领导组一份,由协调办负责移交国道209线公路改线工程项目公司。

七、永久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1、城市规划区:旱地125415元/亩。林地116125元/亩;建设用地41805元/亩;未利用地27870元/亩。

2、东川区:旱地61984元/亩;林地57216元/亩;建设用地19072元/亩;未利用地14304元/亩。

3、东山区:旱地25431元/亩;林地23009元/亩;建设用地8477元/亩;未利用地7266元/亩。

地类认证工作原则上以自然资源局提供的依据为准。

八、临时性用地为施工单位生活基地、便道、车场、料场、取(弃)土场等用地,补偿标准为1000元/亩,工程完工后由使用单位一次性予以复垦(植、造)。所有临时性用地使用前必须交纳复垦(植、造)保证金,标准为每亩6000元,程序按自然资源局规定办理。

九、被征(用)地所有人,需如实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土地、房屋及设施的合法产权证和使用证件,并与征用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十、依据本实施办法对被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所有人(原则上以有效证件为依据)给予补偿。

十一、抢修、抢建、抢种的违章建筑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被拆房屋主体建筑按其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代等因素,根据评估予以补偿;其他附着物按标准给予补偿。认证确权经区协调组、乡镇(街道办)、村(居)、项目部、所有人五方认证后,按补偿方案履行相关程序给予补偿。宅基地手续由所涉乡镇负责收回。

十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现场实测为准,占地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登记面积为准,树木及其它设施以现场勘验为准。

十四、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为:每户每次1000元。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实行安置补偿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十五、租赁费:房屋(现居住人的正房)租赁费按18个月计,每月每间200元。

十六、暗坟调查以实际搬迁过程中的数量为准,并经各方签字确认。

十七、乡(镇)村零星电路设施:水泥电杆1000元/根;木质电杆600元/根;拉线每根200元(以上价格含占地及青苗费用)。另零星通讯线路也可参照本单价执行。

十八、对厂矿企业的拆迁补偿

1、所有人能提供合法经营手续的,按评估价金额进行赔偿;2、不能提供合法手续违规经营的,按评估价的60%予以赔偿。

十九、被征用(拆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所有(拆迁)人的要求,由乡镇(街道办)、村(居)两级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区协调领导组审核同意后,书面作出决定。

1、有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赔偿主体的;

4、拆迁方案中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

二十、对照航拍图纸,凡2017年11月6日区人民政府发布(离政通[2017]7号)通告后形成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树(苗)木及生产生活设施均不在此次补偿范围。具体认定依据,以公告后的有关影像资料为准。

二十一、施工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现场影像资料、勘测结果进行登记,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十二、被征收人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或安置补偿两种方式。选择安置补偿的,拆迁户宅基地不予补偿,由建设方负责办理安置用地指标,由乡镇街道办、村委负责按程序办理。

二十三、被征用(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征用(拆迁)人依法申请土地、城建或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二十四、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依据评估价补偿。在实施过程中,补偿项目缺项和没有的,由项目管理组织建设单位与协调组协商处理,也可邀中介机构介入。

二十五、本方案仅适用于国道209线公路改线工程离石区段的征收与补偿,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道209线公路改线工程所涉坟墓及苗木

补偿标准

坟墓补偿标准:

土墓:4000元/座  砖墓:6000元/座  石墓:9000元/座

注:带石碑另加2000元/座,既带石碑又带华表等设置的另加4000元/座,单价包括一切迁坟费用。按时按要求搬迁,每座给予1000元奖励。

树木补偿后,所涉树木所有权归征收方所有,若被征收人有意回收,按征收价1/3折价补偿。

青苗补偿:1000元/亩

针叶树:(按高度标准予以征收)

白皮松(定植):按80元/米征收

白皮松(苗圃):密度≥2500株/亩

高度<0.4米      60000元/亩

0.4米≤高度≤0.8米      82000元/亩

0.8米<高度≤1.3米     125000元/亩

注:高度小于0.4米按苗圃计算,高度超1.3米的按1.3米苗圃的标准计算。

油松(定植):

高度<0.5米        2元

0.5米≤高度≤1米        5——6元

1米<高度≤1.5米        8——12元

1.5米<高度≤2米        15——20元

2米<高度≤2.5米        20——27元

2.5米<高度≤3米     

(地径:5公分以下        20元

5——7公分       70——80元)

油松(苗圃):密度≥2500株/亩

高度<0.4米      12000元/亩

0.4米≤高度≤0.8米      25000元/亩

0.8米<高度≤1.3米      50000元/亩

注:高度超1.3米的按1.3米苗圃的标准计算

侧柏:

高度<0.5米        1.2元

0.5米≤高度≤1米        2——3元

1米<高度≤1.5米        4——6元

1.5米<高度≤2米        7——10元

2米<高度≤2.5米        10——14元

2.5米<高度≤3米     

(地径:5公分以下        10元

5——7公分       30——40元)

云杉:

高度<0.5米        4元

0.5米≤高度≤1米        10——12元

1米<高度≤1.5米        16——24元

1.5米<高度≤2米        30——40元

2米<高度≤2.5米        40——54元

2.5米<高度≤3米     

(地径:5公分以下        40元

5——7公分        140——160元)

阔叶树:(按胸径标准予以征收)

柳树、杨树、榆树、椿树:

4公分以下                  2.5元/公分

4公分以上——8公分         3.5元/公分

柳树(苗圃):密度≥2500株/亩

新疆杨树苗:胸径≤2厘米     4元

国槐树:

4公分以下                  20元/公分

4公分以上——8公分         40元/公分

香花槐树:

4公分以下                  7元/公分

4公分以上——8公分         8元/公分

果树:

水果树:120—300元/株    未挂果树:10—20元/株

干果树:240—600元/株    未挂果树:10—20元/株

葡萄:  每株80――240元    未挂果:30元

黄花菜:每簇5元

沙棘:  每穴10元

花椒树:地径2-5厘米       150元

桑树:胸径 6-10厘米       100元

     胸径11-15厘米       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