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政发〔2020〕44号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信义镇政府、吴城镇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卫设施,净化城市人居环境,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相适应,根据吕梁市物价局、吕梁市财政局、吕梁市建设局《关于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吕价服字〔2010〕第181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我区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暂住人口、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学校、部队、个体工商户、临时工商经营者,长途客运车辆、公交客运车辆、出租车及其它客运车辆(不包括二轮摩托车)等,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征收对象 | 计费单位 | 征收标准 | 备注 |
常住居民 | 元/户.月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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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 | 元/人.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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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事业单位 | 元/m2.月 | 0.2 | 学校减半收取 |
旅店业 | 元/床.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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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 元/m2.月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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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 | 元/m2.月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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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 | 元/m2.月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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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集贸市场 | 元/m2.月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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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摊点 | 元/个.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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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及长途客车 | 元/辆.月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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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 | 元/辆.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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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炉渣 | 元/吨 | 30 | 不负责清运的按20%收取。 |
粪便清掏 | 元/吨 | 40 | |
建筑垃圾 | 元/吨 | 30 |
说明:面积为建筑面积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
城镇生活级处理由我区人民政府住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供电企业或其它组织代收,代收手续费按3-5%提取。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全部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用于投资在建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及处理费征收力度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应责令改正,负有物价监管职能的部们要加强对收费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有关政策规定
1、住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要通过增加垃圾箱等设备,合理设置中转站等方式,强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对垃圾处理设施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检查。
2、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后,现行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及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收费项目一取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按年向发改,财政部门报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并按时完成“山西省城市环境卫生信息监管系统”网上填报工作。
3、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但不得免交,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对下岗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有效证件减半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可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5、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建设环卫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树立“谁污染、谁付费”的环境消费观念,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充分理解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实施。
六、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