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村级组织

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按照《吕梁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省委办公厅进一步克服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若干措施任务分解》(吕办字﹝2021﹞7号)和《吕梁市委编办关于做好进一步规范基层职责权限工作的通知》(吕编办字﹝2021﹞3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安排,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汇总,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区编办最终审核确认,共梳理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共计28项)(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纳入梳理清单的事项,各村级组织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二、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对照梳理出的事项清单逐一明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明晰责任边界。

附件:1.吕梁市离石区村级(社区)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2.村级(社区)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流程模板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吕梁市离石区村级(社区)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指导单位

1

党建工作

党员管理

党支部发展党员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村(社区)支部委员会

区委组织部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党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流动党员管理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2

党的组织

生活制度

党支部“三会一课”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村(社区)支部委员会

区委组织部

述职评议

主题党日活动

组织生活会

民上评议党员

3

村级重大 事项决策

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

村级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村(社区)支部委员会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区委组织部

区民政局

区农业农村局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

编制年度及中长期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序号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指导单位

4

日常管理

村级印章管理

党支部印章使用和管理

《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

村(社区)支部委员会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区委组织部

区农业农村局

村委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使用和管理

5

村级人员任用

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支部委员会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乡镇(街道)党(工)委、

政府(办事处)

辅助性岗位人员聘用

其他人员使用管理

6

涉农惠农

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等相关补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村(社区)支部委员会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

7

平安建设

“三零”单位创建

深入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整治风险隐患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村(社区)、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村(社区)支部委员会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委政法委

区民政局

区信访局

区应急管理局

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稳妥有效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

8

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

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

配强网格队伍,加强群防群治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9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村(社区)支部委员会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委政法委

区司法局

10

应急工作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应急管理局

区卫生健康体育局

区民政局

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指导单位

11

农村集体 资产管理

村级集体资金管理

村级财务收入、支出及银行账户等日常管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社区)集体经济

组织

区农业农村局

12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开发、经营、管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社区)集体经济

组织

区农业农村局

13

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费用的发放

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各类补偿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社区)集体经济

组织

区农业农村局

14

集体收益分配

村集体经组织的项目确定和收益分配管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社区)集体经济

组织

区农业农村局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指导单位

15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村民

“一事一议”

本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木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等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社区)集体经济

组织

区农业农村局

16

阳光公开

党务公开

村党组织的建设情况、发展党员、党费、贯彻执行重要决策决议情况等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村(社区)支部委员会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村(社区)集体经济

组织

村务监督委员会

区委组织部

区民政局

区农业农村局

17

村务公开

村级公共事务、经济发展、公益事业等

18

财务公开

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收支明细、债务债权明细、干部报酬等

19

民生保障

农村宅基地及危房改造

农村宅基地相关手续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

组织或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区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局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山西省农村抗震房改造实施方案》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住建局

20

劳动和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缴费、医疗救助、住院报销、慢性病申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税务局

区医疗保障局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和审核、退保等项目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税务局

区人社局

协助做好就业困难人群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五十七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人社局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指导单位

21

民生保障

救助救灾

农村特困人员(五保)申请和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农并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民政局

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和确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民政局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民政局

村级救灾、救济等慰问款物发放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民政局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民政局

老年人高龄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民政局

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向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发放残疾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民政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2

卫生健康

做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卫生和健康体育局

组织村民参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疫情排查上报;组织群众接种疫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卫生和健康体育局

23

文化教育

普及科技知识,弘扬公序良俗,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

村(社区)支部委员会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委宣传部

区文旅局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指导单位

24

民生保障

公共服务

户籍管理相关服务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初审或帮办代办兵役登记等相关服务登记、出具申请收养当事人有(无)子女证明、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明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民政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5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管理

协助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乡村振兴局

26

生态

环境

保护

宣传教育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

27

依法保护生态

做好退耕还林、低质低效林改造、依法治理水土流失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区林业局

28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参与绿化美化乡村环境行动,建设美丽乡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第八条

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离石分局

区乡村振兴局

备注:1.村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清单各类事项依法履职;

      2.涉及到村务收支和工程的事项,可根据实际金额研究确定不同的议事决策方式和流程。

附件2:

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流程模板


    咨询电话:区审批局 849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