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和承接市政府继续取消和下放

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吕政发〔2021〕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区人民政府决定相应取消3项行政审批事项,承接下放的6项行政审批事项。

区直各相关单位要结合“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抓紧做好取消和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及时对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及职权运行流程图和风险防控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区政府决定相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项)

2.区政府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6项)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区政府决定相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

事项

名称

权利类型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取消许可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2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3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

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取消许可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印发《关于加快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审批和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发〔2018〕82号,推进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2.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3.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5.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附件2:

区政府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6项)


序号

事项

名称

权利

类型

设定依据

原审

批部门

改革

意见

我区

承接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下放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并将监管情况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对严重违法行为展开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劳务派遣经营机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设立的,下放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县级工商注册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设立的,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省级工商注册部门批准设立的,仍在省人社厅实施。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19年修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8年修订)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下放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充分运用机构承诺、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加强对人力资源机构的管理。

2.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件。

3.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定期、不定期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及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为经营性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提供便利。鼓励经营性机构通过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自行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设立的,下放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县级工商注册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设立的,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省级工商注册部门批准设立的,仍在省人社厅实施。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水库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年修正)

省水利厅

下放至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下放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市、县两级依据法律法规做好承接。

2.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强化对下放许可事项的监督指导,落实监管措施,加大管理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4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省水利厅

下放至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下放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市、县两级依据法律法规做好承接。

2.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强化对下放许可事项的监督指导,落实监管措施,加大管理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5

取用水计划审批

其他权力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修正)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下放取水许可及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

(晋水资源〔2018〕347号)

省水利厅

下放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水利局

下放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县级依据法律法规做好承接。

2.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强化对下放许可事项的监督指导,落实监管措施,加大管理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省管用水户取用水计划审批下放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区审批局 849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