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离石区人民政府七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坚持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着眼全国发展大局,立足离石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明确主攻方向,主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离石篇章。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全领域,确保中央大政方针、省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准则为: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高效,清正廉洁。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五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政府进行各项活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副区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区长出差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同时出差,受区长委托,由其他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区政府领导分工协作实行"AB岗结对子"制度。区政府领导班子AB岗工作制度,是指区政府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制度,即两个政府领导互为AB岗,当A岗领导因学习、考察、休假等原因离岗无法正常履职时,由对应的B岗领导自动顶岗,临时代为处理A岗领导分管工作的制度。互为AB岗的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外出,如因特殊情况同时外出,则按照区政府领导排序依次代行职责。互为AB岗的区政府领导应加强交流、主动协调、捆绑合作、补位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AB岗工作的无缝衔接、有序推进。
第七条 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与安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转型发展,持续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法定职责及区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九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工作安排。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区委请示报告。
第十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三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四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清廉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区政府会议遵循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事规则。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区长委托负责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部署重要工作;
(二)讨论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区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部署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七)审议和研究区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收支计划等资金安排事项;
(八)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九)其他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确有需要可随时召开。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律师)、政府办督查室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政府办副主任、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段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乡镇(街道)以及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为常务会议审议讨论提供法律、政策依据和事实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按程序报区长确定;涉及全区“三重一大”事项的动议,各动议主体要以书面形式向区委报备,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程序推进。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资料由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提交常务会议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做到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资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校核,按程序送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分管副区长审核后,呈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议题,主办单位必须在两日内将议题资料修改完善后提交区政府办公室存档。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
区长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直接确定或由相关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区长审定,与议题相关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长、副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和问题。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签发。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请假,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要坚持合法民主科学和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节约会议成本。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4〕14号)的规定,并严格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质量的通知》(离政办函〔2021〕83号)的要求。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制定的政府规则、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加注意见后,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负责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重要文件呈报区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向上级政府报送的请示或报告,拟提请区委及其常委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文件稿,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报省政府各部门或市政府各部门的事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办部门需以正式文件呈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区政府领导同意后按发文程序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阅后由区长审签。
第二十九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件稿,代拟文件的主办部门要及早准备、高效办理,原则上在报送时限前5日将代拟稿报送区政府。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报送区政府公文及代拟稿要严格按规定控制篇幅,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一般不超过4000字。呈报上级的请示、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请示一般不超过1500字,综合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三十条对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及代拟稿,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按程序报区人大法工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
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发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单位汇总相关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分管主办部门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其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区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
上级党委、政府公文和领导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区长阅批。凡送区长审阅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
第三十五条 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政府办公室应健全完善公文分送呈批制度,严格执行办理时限要求,厘清各部门职权,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切实保障公共资金的透明运行、公共资源的透明配置、公共权力的透明行使、公共服务的透明供给。
区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工作要求,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落实上,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及时组织调度,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推进,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工作要求落地见效。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实行账单式闭环管理,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从抓执行落实入手提升工作效能,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认真做好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用好“互联网+督查”、“13710”、“市长信箱”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信息化督办平台,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我区实施办法。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每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同志、各乡镇(街道)及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工作安排,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各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区委管理事项等,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工作要求,不得有与其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区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离区出访、出差和休假,应提前两天向区长请假,同时按有关规定向区委主要领导报备。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区外出应提前三天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离石区政府办 0358-822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