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离石区杂粮名都乡村e镇四至范围内农产品品牌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维护和提升离石区杂粮名都乡村e镇四至范围内区域公用品牌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离石区杂粮名都乡村e镇四至范围内农业品牌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区域公用品牌是指“王营庄实诚甄选”,由离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注册并持有。
第二章 公用品牌的使用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三条 离石区杂粮名都乡村e镇四至范围内当地企业、合作社、个体户等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向离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离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四条申请使用公用品牌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离石区境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
2.农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条件;
3.认同“王营庄实诚甄选”品牌运营各项机制;
4.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没有抽检不合格、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5.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
6.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离石区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充分推动离石区杂粮名都乡村e镇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申请使用公用品牌应向离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递交以下材料:
1.《离石区杂粮名都乡村e镇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一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备案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各一份;
3.由申请主体提供生产的相应产品一式两份,同时应提交1年内由法定检测机构按照相关产品标准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4.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复印件;
5.近3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销售区域及相关证明;
6.生产企业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及实施追溯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如登记证书、获奖证明等)。
第六条审核确定授权使用后,由授权使用主体与离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离石区杂粮名都乡村e镇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约定相关事项,缴纳品牌管理费,离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其颁发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由离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授权使用主体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商标局备案。
第七条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使用权不得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主体。未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严禁使用公用品牌。
第八条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申请延期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申请,按程序办理,并与协会重新签订协议和更换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延期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
第三章 公用品牌的统一包装标识
第九条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对于公用品牌产品的包装,设计好后应将样张送离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备案后印刷使用。
第十条公用品牌产品包装上印制的公用品牌证明商标标识以及地理标志等文字、图标,必须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图形、文字一致。公用品牌证明商标标识必须印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并大于企业商标标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印制产品名称、配料、等级、标准代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地址、净含量、规格、保质期、生产日期、贮存条件、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产品必须明码标价销售。
第十一条公用品牌产品包装必须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由离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设计、印制。授权使用者根据生产销售数量分批领取。防伪标识不得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使用主体。
第四章 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公用品牌被许可使用主体的权利:
1.可优先享有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的服务和信息资源共享;
2.可优先享受政府有关品牌建设的优惠政策和补助政策,以及产品生态科技成果转化资源;
3.可优先参加政府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产品对接、推介会等活动;
4.有权利针对公用品牌提出管理方式、运作模式、文化宣传、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王营庄实诚甄选”品牌营销主体被允许在其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等使用品牌及其商标,享受品牌效应;在销售活动中使用“王营庄实诚甄选”品牌及其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公用品牌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 离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用品牌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负责《离石区杂粮名都乡村e镇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公用品牌LOGO;
3.负责对使用公用品牌的产品进行全方位跟踪管理;
4.对公用品牌授权主体实行总量控制;
5.维护公用品牌专用权;
第十四条在授权使用有效期内,授权使用的主体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或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协会有权收回其公用品牌使用许可,收回标识及LOGO,终止与使用主体授权使用协议,必要时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接受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受理使用公用品牌产品消费者的投诉,保证公用品牌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
第十六条公用品牌受法律保护,对未授权或取消使用权使用公用品牌,或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公用品牌使用主体,假冒标识等行为,离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组织收集证据材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品牌管理费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相关标识、检测产品、受理投诉及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宣传公用品牌和组织相关活动等。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晋公网安备 141102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