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我区乡村e镇工作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22]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乡村e镇承办单位、企业等建设运营项目的验收。
3.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是指经区政府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承办项目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的、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为促进我区乡村e镇发展的项目内容。
4.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是指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山西省批准建设要求的工作。
5.离石区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6.验收小组职责
(1)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2)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3)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7.验收程序
(1)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办企业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阶段性验收申请,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请验收小组组织阶段性验收。
(2)验收小组根据《离石区区乡村e镇项目培育方案》、《离石区杂粮名都乡村e镇资金管理及拨付办法》等要求对项目现场及材料等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后并出具阶段性验收结论。
8.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9.验收内容和标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情况及乡村e镇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支持标准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则
10.充分发挥区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11.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1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离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晋公网安备 141102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