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 |
事项性质 |
办事依据 |
办理时限 |
办理程序 |
申报材料及办理条件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审批 |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1、12、13、14条 |
三十日内 |
申请人把申报材料中所需的资料全部准备好后到区人口计生局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股受理,经初审调查合格的,属于农业人口或政策生育的由审批股负责人及首席代表联签发证,属于非农业的初审合格的报市计生委审批发证。(对不符合的向申请人书面告知) |
申报材料:再生育申请表、一孩《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申请、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村委出具的婚育证明、2寸近期合影等。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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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4、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5、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
离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再生育审批申报材料及办理条件
发布:2017-02-14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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