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1.总则
1.1为进一步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吕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吕烟法{2024}40号),以及本行政区域实际,制订本规划。
1.2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1.3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1.4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2.基本原则
2.1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2.2市场导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要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坚持零售户间距与各市场单元格区域零售户布局总量相统筹的原则,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2.3受理在先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因合理布局条件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4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关注民生、贴近群众,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充分保障群众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对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予以照顾。
2.5尊重历史原则
对于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若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改变,应按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正常办理延续。若属于本合理布局中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则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
3.设定条件
3.1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3.1.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3.1.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1.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3.2经营场所条件
3.2.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
3.2.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2.3申请人应在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须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自有房屋须出具房产权属证明;租用场所经营的出具租用相关证明);
3.2.4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且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一致。
3.3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3.3.1间距限定区域
(1)城区一般街(路)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80米。
(2)城区巷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95米。街(路)与巷之间零售点的距离应不少于80米。
3.3.2总量限定区域
(1)行政村、自然村,常驻人口300人以内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按人口比例目前零售点已达到饱和状态的行政村、自然村按现有持证户总数为上限,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设定零售点。
(2)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3)高等院校内,按在校师生人数设立零售点总量,不足10000人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4)部队、监所相对封闭并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5)城区繁华商业区、主要街道等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商业规模、流动人口、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因素设定零售点总量。具体详见《离石区烟草专卖局最小单元格零售点总量设定明细表》。
3.3.3总量+间距限定区域
(1)封闭式住宅小区。根据小区房屋建筑规模设置零售点数量,住户在300户以内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小区内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小区大门外左右两侧距离大门口30米内的零售点属于该小区内的零售点总量 范围。新开发封闭式住宅小区院内未设置零售点的,小区大门外左右两侧距离大门口30米内分别可设置1个零售点,这两个零售点之间不作距离要求。
(2)汽车站、火车站、旅游景区(站内、景区内)等人口流动性大的特殊区域,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区域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3)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厂矿企业,按照职工人数设立零售点总量,职工人数不足1500人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7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3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按照所在区域标准要求执行。
(4)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50个以上的可设1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低于50米。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且与市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5)城区封闭式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内外贯通房)、开放式住宅小区之间形成的商业街,按照区域所在位置参照3.3.1、3.3.2条款标准执行。
3.4合理布局放宽限制的情形
3.4.1 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持有《烈士证明书》的军烈属,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且独立自主经营,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市场单元格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40米。
(2)能提供合法有效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独立自主经营的;可不受市场单元格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40米。
(3)因享受放宽政策办理许可证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优抚对象如出现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或类型为企业性质企业法人发生变更的,需按照合理布局标准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4.2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致使持证人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若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总量与间距限制。若因经营场所规划拆迁歇业,在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但间距不得低于30米。
3.4.3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从证件歇业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不受所在区域零售点总量、间距限制。
3.4.4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40米。在有零售户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3.4.5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比如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扶持的,需由相关单位出具当地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向所在县级局提交申请,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按照当地政府意见执行。
3.4.6 达到以下标准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酒店、大型饭店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办证时,按照以下标准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和数量限制,且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大型酒店、大型宾馆床铺在300张以上的或一次性可容纳500人以上就餐的,大型饭店一次性容纳800人以上就餐的。
3.4.7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个体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除外),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疫情等不可拒力因素导致许可证未延续被注销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从被注销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总量限制。
3.4.8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有限制规定的不得放宽条件。
3.5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3.5.1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5.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比如: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比如: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止携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3.5.3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
(2)无人售货超市;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5.4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不得设立零售点;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3.5.5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政府相关要求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4.特殊事项
4.1.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4.2因行政区划调整,且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中单元格总量和间距的限制。
4.3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4.4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
4.5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0米。
4.6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按照山西省局下发《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4.7从本规划实施后,利用3.4条款在有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因享受放宽政策未受区域总量限制办理的烟草证,不计入所属区域市场最小单元格零售点数量范围。
5. 附则
5.1本规划所表述的“间距”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持证卷烟零售户作为参照物之间的距离,具体测量标准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测量标准执行。
5.2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5.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5.4本规划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5.5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5.6 本规划离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5.7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离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离烟法(2022)1号自动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离石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划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离石区市场最小单元格零售点布局数量规划表
吕梁市离石区烟草专卖局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件:
离石区市场最小单元格零售点布局数量规划表
序号 | 网格名称 | 街道/乡镇 | 城市区域/农村区域 | 具体范围 | 现有数量 | 限定数量 |
1 | 王家沟网格 | 城北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王家沟村 | 7 | 7 |
2 | 马茂庄网格 | 莲花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马茂庄村 | 29 | 29 |
3 | 张家庄网格 | 滨河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农机局坡至张家庄村委 | 3 | 3 |
4 | 刘家庄网格 | 滨河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刘家庄村 | 5 | 5 |
5 | 王家庄网格 | 滨河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王家庄村 | 10 | 10 |
6 | 上水西网格 | 凤山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上水西村 | 23 | 23 |
7 | 下水西网格 | 凤山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下水西村 | 18 | 18 |
8 | 前王坡网格 | 凤山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前王坡村 | 15 | 15 |
9 | 后王坡网格 | 凤山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后王坡村 | 28 | 28 |
10 | 西崖底旧网格 | 凤山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西崖底旧村 | 9 | 9 |
11 | 崔家崖网格 | 凤山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崔家崖村 | 10 | 10 |
12 | 枣林网格 | 枣林乡 | 农村区域 | 枣林村 | 7 | 7 |
13 | 十里村网格 | 枣林乡 | 农村区域 | 十里村 | 2 | 2 |
14 | 陶家庄网格 | 枣林乡 | 农村区域 | 陶家庄村 | 1 | 1 |
15 | 梁家岔村网格 | 枣林乡 | 农村区域 | 梁家岔村 | 5 | 5 |
16 | 柳树局村网格 | 枣林乡 | 农村区域 | 柳树局村 | 1 | 1 |
17 | 刘家舍窠村网格 | 枣林乡 | 农村区域 | 刘家舍窠村 | 1 | 1 |
18 | 结绳焉村网格 | 枣林乡 | 农村区域 | 结绳焉村 | 14 | 14 |
19 | 彩家庄村网格 | 枣林乡 | 农村区域 | 彩家庄村 | 1 | 1 |
20 | 霍家塔村网格 | 枣林乡 | 农村区域 | 霍家塔村 | 1 | 1 |
21 | 袁家坡底村网格 | 枣林乡 | 农村区域 | 袁家坡底村 | 2 | 2 |
22 | 坪头村网格 | 坪头乡 | 农村区域 | 坪头村 | 5 | 5 |
23 | 樊包头村网格 | 坪头乡 | 农村区域 | 樊包头村 | 1 | 1 |
24 | 磁窑沟村网格 | 坪头乡 | 农村区域 | 磁窑沟村 | 4 | 4 |
25 | 墙口村网格 | 坪头乡 | 农村区域 | 墙口村 | 2 | 2 |
26 | 寺沟村网格 | 坪头乡 | 农村区域 | 寺沟村 | 3 | 3 |
27 | 雒家庄村网格 | 坪头乡 | 农村区域 | 雒家庄村 | 3 | 3 |
28 | 枣洼村网格 | 坪头乡 | 农村区域 | 枣洼村 | 1 | 1 |
29 | 街上村网格 | 吴城镇 | 农村区域 | 街上村 | 13 | 13 |
30 | 九里湾村网格 | 吴城镇 | 农村区域 | 九里湾村 | 2 | 2 |
31 | 下三交村网格 | 吴城镇 | 农村区域 | 下三交村 | 2 | 2 |
32 | 陈家塔村网格 | 吴城镇 | 农村区域 | 陈家塔村 | 1 | 1 |
33 | 上丰村网格 | 吴城镇 | 农村区域 | 上丰村 | 1 | 1 |
34 | 李家湾村网格 | 吴城镇 | 农村区域 | 李家湾村 | 2 | 2 |
35 | 李家沟村网格 | 吴城镇 | 农村区域 | 李家沟村 | 2 | 2 |
36 | 上王营村网格 | 吴城镇 | 农村区域 | 上王营村 | 5 | 5 |
37 | 下王营村网格 | 吴城镇 | 农村区域 | 下王营村 | 5 | 5 |
38 | 上四皓村网格 | 吴城镇 | 农村区域 | 上四皓村 | 3 | 3 |
39 | 任家塔村网格 | 吴城镇 | 农村区域 | 任家塔村 | 1 | 1 |
40 | 油房坪村网格 | 吴城镇 | 农村区域 | 油房坪村 | 3 | 3 |
41 | 兔坪村网格 | 吴城镇 | 农村区域 | 兔坪村 | 2 | 2 |
42 | 信义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信义村 | 20 | 20 |
43 | 永红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永红村 | 1 | 1 |
44 | 严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严村 | 1 | 1 |
45 | 王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王村 | 4 | 4 |
46 | 德岗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德岗村 | 3 | 3 |
47 | 回龙塔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回龙塔村 | 4 | 4 |
48 | 后石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后石村 | 3 | 3 |
49 | 阳石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阳石村 | 4 | 4 |
50 | 背石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背石村 | 7 | 7 |
51 | 砖窑沟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砖窑沟村 | 3 | 3 |
52 | 阳坡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阳坡村 | 2 | 2 |
53 | 丰义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丰义村 | 1 | 1 |
54 | 小神头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小神头村 | 2 | 2 |
55 | 归化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归化村 | 2 | 2 |
56 | 崖窑湾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崖窑湾村 | 2 | 2 |
57 | 千年村网格 | 信义镇 | 农村区域 | 千年村 | 1 | 1 |
58 | 田家会村 | 田家会街道办 | 城区区域 | 田家会村 | 55 | 55 |
59 | 吉家村网格 | 田家会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吉家村 | 4 | 4 |
60 | 苏家村网格 | 田家会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苏家村 | 7 | 7 |
61 | 沙会则网格 | 田家会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沙会则 | 22 | 22 |
62 | 下楼桥网格 | 田家会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下楼桥 | 2 | 2 |
63 | 五里铺网格 | 田家会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五里铺 | 6 | 6 |
64 | 后马村网格 | 田家会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后马村 | 4 | 4 |
65 | 车家湾村网格 | 田家会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车家湾村 | 12 | 12 |
66 | 义居村网格 | 田家会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义居村 | 4 | 4 |
67 | 上楼桥村网格 | 田家会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上楼桥村 | 8 | 8 |
68 | 前马家村网格 | 田家会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前马家村范围 | 7 | 7 |
69 | 西蜀巴网格 | 西蜀巴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西蜀巴村 | 18 | 18 |
70 | 茂塔平网格 | 西蜀巴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茂塔平村 | 10 | 10 |
71 | 茂塔沟网格 | 西蜀巴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茂塔沟村 | 6 | 6 |
72 | 畔沟网格 | 西蜀巴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畔沟村 | 1 | 1 |
73 | 留子局网格 | 西蜀巴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留子局村 | 1 | 1 |
74 | 盛地网格 | 西蜀巴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盛地村 | 14 | 14 |
75 | 上安网格 | 西蜀巴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上安村 | 68 | 68 |
76 | 东属巴网格 | 西蜀巴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东属巴村 | 4 | 4 |
77 | 霜雾都网格 | 西蜀巴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霜雾都村 | 14 | 14 |
78 | 炭窑里网格 | 西蜀巴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炭窑里村 | 1 | 1 |
79 | 李家沟网格 | 城北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李家沟村 | 24 | 24 |
80 | 沙麻沟网格 | 城北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沙麻沟村 | 5 | 5 |
81 | 下安村网格 | 城北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下安村 | 23 | |
82 | 前赵家庄网格 | 城北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前赵家庄村 | 4 | 4 |
83 | 后赵家庄网格 | 城北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后赵家庄村 | 10 | 10 |
84 | 大中局网格 | 城北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大中局村 | 2 | 2 |
85 | 岐则沟网格 | 交口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岐则沟村 | 19 | 19 |
86 | 石盘网格 | 交口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石盘村 | 7 | 7 |
87 | 枣架网格 | 交口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枣架村 | 8 | 8 |
88 | 乔家塔网格 | 交口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乔家塔村 | 5 | 5 |
89 | 王家塔网格 | 交口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王家塔村 | 7 | 7 |
90 | 贺家塔网格 | 交口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贺家塔村 | 7 | 7 |
91 | 交口村网格 | 交口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交口村村 | 85 | 85 |
92 | 高家沟网格 | 交口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高家沟村 | 39 | 39 |
93 | 段家坪网格 | 莲花池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段家坪村 | 31 | 31 |
94 | 徐家沟网格 | 莲花池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徐家沟村 | 5 | 5 |
95 | 王文庄网格 | 莲花池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王文庄村 | 2 | 2 |
96 | 大土河网格 | 莲花池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大土河村 | 2 | 2 |
97 | 潘家沟网格 | 莲花池街道办 | 农村区域 | 潘家沟村 | 3 | 3 |
98 | 新崖上网格 | 红眼川乡 | 农村区域 | 新崖上村 | 1 | 1 |
99 | 吕梁学院 | 城北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恒大一期门口至学院路 新城壹号十字路口至学 院路左右街道 | 14 | 22 |
100 | 兴隆街 | 滨河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兴隆街 | 2 | 5 |
101 | 中心城(步行街) | 滨河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中心城(步行街) | 0 | 5 |
102 | 龙凤北大街 | 凤山街道办 | 城市区域 | 长治路口至袁一路口段 | 19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