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调解中心
2017年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说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离政办发〔2014〕130号)、《吕梁市离石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吕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离财预〔2016〕112号)和《离石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离财预〔2016〕373号)文件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开我单位2017年决算信息,具体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基本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调解疑难、复杂社会矛盾纠纷。
1.贯彻落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精神,研究制定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和考评管理办法,定期通报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推广成功经验,树立先进典型;
2.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疑难矛盾纠纷的统一受理、非诉讼调解和回访等工作;
3.指导管理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4.选拔、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考核人民调解员。
(二)机构设置
离石区人民调解中心是隶属于区司法局的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成立于2012年9月,负责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调解疑难、复杂社会矛盾纠纷。
(三)编制及领导职数
离石区人民调解中心核定财政拨款全额事业编制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四)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决算仅包括本单位决算。
二、2017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我区共建立各级各类调委会230个,其中乡镇调委会12个,村(社区)调委会196个,居委调委会4个,行业性调委会3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5个。共有调解员701名,其中党员478名、大专学历以上141名、专职人员124名。2015年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421件,调处成功2411件,成功率达到了99%以上。
(一)调解网络全覆盖。在现有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调解组织基础上,在每个村建立起司法便民服务站,配备一名法律顾问,在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内选配矛盾纠纷信息员,实现调解网络全覆盖
(二)建立联动平台。一是人民法院牵头负责调解与诉讼的对接。在区人民法院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组并设立诉调对接窗口,统一管理和分流需要调解的案件。二是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依托大调解中心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三是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相联接,将派出所和司法所在工作上对接,在派出所设立“警民联调工作室”,对接“110”等警务警情平台,把社会矛盾纠纷在源头上积极“揽”起来。四是畅通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
(三)健全调处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实行矛盾纠纷调处报告和案卷报送制度,加强实时动态研判,区调解中心每月开展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库”,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开展争创个人品牌调解室活动。
三、2017年收支决算情况
(一)收入决算
2017年收入决算5万元,2016年收入决算5万元,同比无增减。其中: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万元,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万元,同比无增减。上年结余结转1.01万元,全年合计6.01万元。
(二)支出决算
2017年支出决算6.01万元,2016年支出决算4.08万元其中:同比增加了1.93万元,增加人民调解案件的接访。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01万元,2016年支出决算4.08万元,其中:同比增加了1.93万元,增加人民调解案件的接访.年末结余0.01万元。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
1、基本支出6.01万元,主要是:工资福利支出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01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
3、其他支出0万元。
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
1、基本支出0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
3、其他支出0万元。
四、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三公”经费决算0万元,同比无增减。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化;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决算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化。
五、2017年政府采购决算
2017年政府采购年初预算0万元,实际支出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
六、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5万元,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5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化。2017年实际支出6.01万元,2016年支出决算4.08万元,比上年增加1.93万元,增加人民调解案件的接访。
七、其他说明
(一)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本单位无重点项目,没有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情况说明。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1、车辆情况
现有公车0辆,原价0万元。
2、通用设备
本单位共有通用设备0件(不包括车辆),价值为0万元,无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本单位共有专用设备0件,价值为0万元,无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