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说衔接资金的政策来龙去脉:2021年,中央财政将原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设立5年过渡期,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随着过渡期于2025年底顺利收官,帮扶工作需要从“集中资源攻坚”转向“常态长效赋能”。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系统性部署“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为此,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帮扶财政支持政策正式从“过渡期专项支持”转向“常态化长效保障”。

《办法》贯彻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将帮扶工作全面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通过制度化安排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持续推进共同富裕。其中“四个不摘”内容是指:

一、资金性质:一般性转移支付,聚焦三大领域

《办法》第一条规定,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重点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规定,帮扶资金分为6个任务方向: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其中,“三西”农业建设任务方向本轮实施期限为2026—2030年,进一步强化了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二、资金用途:四大领域,重点突出“造血式”帮扶

《办法》第四条详细规定了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核心方向)

帮扶资金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具体包括:

各地可安排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和推广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安排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

按要求支持“三西”地区农业建设。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过渡衔接安排:《办法》明确,对过渡期通过衔接资金支持、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四、负面清单:划清资金使用“红线”

《办法》第五条规定,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具体包括: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原规定执行);中介费用(除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

同时,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地方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这种“有放有收”的设计,既赋予地方一定的灵活调配空间,又守住了资金使用的合规底线。

五、资金分配与管理

(一)分配方式: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

《办法》第六条规定,帮扶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任务方向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

各省收到帮扶资金后可全部采取因素法分配,具备条件的可主要采取因素法、对县级申报的部分产业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评审和资金补助等由省级明确。

(二)五部门分工共同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帮扶资金由财政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共同管理: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和“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资金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民委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共同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三)预算下达时限

《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所管理的帮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审核下达当年帮扶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

(四)倾斜支持

《办法》第十条规定,帮扶资金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及新疆、西藏予以倾斜支持。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五)项目管理费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到县中央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

(六)绩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项目管理:全流程规范

(一)项目库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二)项目入库与审批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三)联农带农机制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地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四)优先形成固定资产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地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七、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常态化监督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二)责任追究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八、地方配套要求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省级、市级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省级投入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形成中央与地方协同发力、上下联动的帮扶投入格局。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帮扶工作从“集中资源攻坚”向“常态长效赋能”的重要转型,既保持了财政帮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根据新形势新需求优化了支持方向和管理机制,是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的“压舱石”,更是推动脱贫地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