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提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省委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具体举措〉的通知》(省减负发〔2024〕3号)、《吕梁市司法局 中共吕梁市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吕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评估工作的通知》(吕司发〔2024〕26号)等文件精神,经离石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
一、取消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职权共计20项
将《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离政发〔2022〕42号)中涉及生态领域第3、4、6、7、8、9项,住建领域第17项,交通运输领域第19项,农业农村领域第25、26、27项,农业农村、林业领域第31项,文化旅游领域第32、33、34、35项,卫生健康领域第36项,林业领域第42、45、46项共计20项行政执法职权取消下放,回归原执法部门。
二、根据各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将保留的35项行政执法职权因地制宜予以调整下放
第13、14、15、16、18项,不再下放街道办事处。第11、12、55项,不再下放乡镇人民政府。
三、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等情况,将保留的35项行政执法职权中的1项进行修正
第41项职权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废止,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职权名称变更为“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四、工作要求
1、调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后施行,请各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要求,尽快与区直相关单位完成执法事项的交接。在新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公布之前乡镇(街道)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乡镇(街道)继续完成办理。
2、区直相关执法单位要继续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推动基层执法职权“接得住”“用得好”“有监督”。
3、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外,乡镇(街道)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对于涉及跨区域执法、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新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正式施行后,《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离政发〔2022〕42号)自行失效。
附件:1.调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清单(32项)
2.调整后的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清单(30项)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咨询电话:区司法局 0358-823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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