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服务客户,提高工作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单位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本公司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本公司编制了《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信息公开》(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公司公开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司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一、信息公开范围

(一)单位概况:包括公司基本简介,领导信息等。

(二)机构设置:包括服务网点,单位组织机构等。

)公开目录及指南:包括信息公开目录及信息公开指南。

)城市供气服务:办事服务、便民公告、服务指南等。

二、公开原则及责任主体

(一)公开原则:本单位信息公开方式为主动公开为主。

(二)公开主体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

三、公开内容

企业单位概况

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现设立7个部室员工总数35人。2015年经吕梁市政府批准,我公司取得了吕梁新区燃气的特许经营权2015年我公司与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了《吕梁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离石分公司主要负责吕梁新燃气供应,现有方山县大武镇举人头村门站一座,气源从临临线长输管线4#阀室接出,于2018年正式通气运行现有中压地埋网约92余公里现有用户约2.2万户2020我公司售气量达970余万方

根据吕梁市政府的总体规划,吕梁新城规划人口为30余万人。预计到2025燃气用户可增加5,同时我公司将加大对吕梁新区离石区枣林乡区域工、商业、公服用户开发,大力推广对天然气清洁能源的利用,还吕梁人民一片碧水蓝天。

服务信息

1通知公告2022年11月1日起我公司执行冬季取暖价格。

2营业网点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服务窗口

3)经营区域:吕梁新区及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区域

4地址吕梁市离石区纬十九路

5电话0358-8290090

6乘车路线乘坐105路、109路、104路公交车到吕梁政务中心(北)站下车

7业务办理时限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0358-8290090

三、供气及供气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

1、已通天然气的房间,用户不得再使用其他燃料,如瓶装液化气、煤等。

2、燃气软管必须使用专业燃气金属波纹软管。

3、燃气器具每次使用后必须将开关关到关闭的位置;每次使用前必须确认其处在关闭的位置上,方可通气点火。

4、烹调时,厨房内须随时有专人照料,避免汤水溢出熄灭炉火,导致天然气泄露。

5、外出和晚间入睡前,牢记关闭气源灶前阀。长期不用燃具,一定要关闭表前阀。

6、如遇供气突然中断,应将燃气器具开关及灶前球阀同时关闭,直至街道正常供气。通知,方可继续使用。

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燃气器具等泄露燃气,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迅速关闭气源总阀门;

(2)严禁开、关任何电器或者使用电话,切断户外总电

(3)熄灭一切火种。

(4)迅速打开门窗,让天然气散发到室外;

(5)到户外拨打抢修、抢险电话,通知燃气公司派人处理;

(6)发现邻居家天燃气泄漏,应敲门通知,切勿使用门铃(防止电火花引起燃气爆炸);

(7)如果事态严重,应立即撤离现场,打火警电话119报警;(8)严禁用户开启燃气管道上的总阀门。

(二)安全用气“六不准”

(1)不准擅自增设、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用具。若确需变动(如装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单位负责施工。燃气安装、维修单位确需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设施,应经燃气公司同意。

(2)不准将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如装在墙壁内、吊顶内、柜内、灶台内等。

(3)不准在安装燃气表、阀门等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杂物或住人。

(4)不准在燃气管道上牵挂电线、绳索悬挂杂物。

(5)不准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

(6)不准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偷盗、转供燃气。

四、公开时限

以本公司名义发布及本公司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信息。法律、法规对公司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渠道

公司官方网站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325180372)

微信公众号国兴离石分公司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公司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公司投诉电话举报。

咨询服务、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0358-8290090

通信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北川河西路金域蓝湾商务楼五层

接待咨询、投诉时间:工作日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政府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后附:

1: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接入流程及表格下载


居民用户天然气用气安全协议

供 气 方: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  方:

  址:                                        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为了加强燃气经营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及使用中的权利与义务,经供、用气双方协商,签订安全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用气设施权属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燃气表。

(二)产权分界点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产权归供气方所有,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含燃气表)配气设施及用气设备产权归用气方所有,由用气方负责维修管理。

第二条供气方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气方所属的设施进行检查,依据用气方请求,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用气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二)供气方对用气方进行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和规定的宣传,并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指导。

(三)用气方的设施、设备或者使用方式存在不安全隐患,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以保证安全,待用气方修改完,经供气方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通气使用。

(四)用气方未向供气方申请批准,私自增加或改装燃气设施的,供气方有权停止给用气方供气,如因用气方擅自安装发生的事故及相关责任由用气方承担。

(五)供气后,供气方将按照天然气行业的管理方式进行业务安全管理并提供服务,若用气方燃气设施出现故障,供气方在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时间派专业维修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

(六)供气方客户服务热线在工作时间开通,为用户服务,供气方抢供热线24小时开通。

(七)供气方对燃气设施正常检修,如可能影响用气方使用燃气,应提前通知用气方(出现紧急情况除外),用气方应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

第三方用气方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监督供气方正常供应燃气。

(二) 有权监督供气方进行常规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

(三) 用气方应定期对产权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存在隐患时,应立即通知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和提供维护保养的服务(保养分为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

(四)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用气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2、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禁止盗用燃气。

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4、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5、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五)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用气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因装修房屋需改装、迁移天然气管道、设施,要向燃气公司申请,由专业队伍施工。

3、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4、不得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卫生间等,或临时搭铺睡人。

5、不得在燃气管道上缠绕电线或用绳索悬挂物品。

6、发现燃气泄漏,应当立即告知供气方维修、处理

7、不得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为保障安全,用气方有义务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

(七)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供气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如用气方私自开启或关闭公共阀门,发生事故的,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八)用气方房屋出售、变更产权所有者时,应及时到供气方营业厅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用气方房屋出租转借他人居住时,有义务告知租房单位或个人《天然气用气安全协议(居民用户)》及使用证上已经注明的相关注意事项,并及时到供气方备案登记。

第四条安全责任划分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在抢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致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的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的责任

1、用气方不按照协议规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供气方赔偿。

2、对于用气方违反协议及附件规定的,供气方有权加以制止,要求用气方无条件整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不听劝阻或者危及天然气使用安全的,供气方有权采取中断供气措施,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

供、用气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协议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气方(签字盖章)                    用气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