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行为的
通告
离政通〔2024〕6号
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我区矿业秩序持续稳定,推动打击私挖盗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打击重点
1、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和各类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道路交通、农田水利、选(储)煤厂、洗(选)矿厂、种养殖场、村民住宅院落等名义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严厉打击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破坏性采矿行为和超层越界采矿行为。
3、严厉打击矿山企业在复工复产未验收前进行的采矿行为。
4、严厉打击买卖、收购、储存非法矿产品行为。
5、我区范围内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如发现矿产资源应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如不按规定报告,按私挖滥采行为认定。
6、严禁任何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甚至充当私挖滥采行为“保护伞”,否则按私挖盗采从严从重查处。
二、举报范围
1、属正在非法违法盗采过程中的线索。
2、属区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线索。
3、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0358-8222862;区自然资源局:0358-8224002。
2、通过信件向区政府办、区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各涉矿乡镇(街道)举报。
3、对举报线索内容、举报人信息将进行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项目和个人,由公安、自然资源、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和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对形成事实的私挖滥采涉案人员一律拘留,设备及非法矿产品一律没收,对充当私挖滥采行为的“保护伞”一律深挖彻查,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