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吕梁市骨结核病专科医院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离政公〔20256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吕梁市骨结核病专科医院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为征求意见期限。征求意见期限内欢迎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师文涛 联系电话:19834375294

提交地点:昌平路202号莲花池街道办事处


附件:吕梁市骨结核病专科医院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51027日        


附件


吕梁市骨结核病专科医院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吕梁市人民政府授权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对吕梁市骨结核病专科医院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征收。为了规范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吕梁市骨结核病专科医院改造项目规划区东至龙凤南大街天坑外围,西至马茂庄小学外墙,南至马茂庄补娜上街二巷(各居民自有房后墙),北至马茂庄路。

第三条  征收与补偿主体为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吕梁市离石区征收补偿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吕梁市离石区莲花池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属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四条  签约期限30日。分户的评估结果公示起计算。

第五条  征收与补偿遵循服从规划、顾全大局、合理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市、区住建、规划与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为准;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外围测量为准。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

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确认为不应补偿的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第二章  评估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确定。

第十条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工作。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实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条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5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安排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吕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本方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吕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吕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章  住宅房屋的补偿

第十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五)其它。

十八条  征收补偿原则补偿面积以合法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的房屋面积为准。

十九条  全封闭阳台按照实际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半封闭阳台按照实际面积的一半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由应补偿面积评估金额上浮30%后的价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评估价三部分组成

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房为期房,安置方式为就近安置,安置比例为11三年内交付。

第二十条  附属物和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第二十条  房屋产权证件登记为非住宅使用性质的房屋,认定为非住宅。

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价值及附属物和装饰装修价格由评估公司依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中需要迁移或拆除各种电力设施、管道、管线的,由所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负责迁移和拆除。

章  搬迁补助

第二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一次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12/㎡。

第二十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一次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商业营业用房40/㎡,生产用房60/㎡,办公用房30/㎡,仓库用房40/㎡。

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助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章  临时安置补助

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就近期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十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3/㎡。

章  奖励

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装修补贴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400/㎡装修补贴。

(二)以户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300/㎡;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200/㎡;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100/㎡。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以小组奖励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20日内,整楼或整小组全部签订协议且搬迁交房的,予以每户15000元的奖励(不含公建房和集体产权房),待拆迁工作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三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约搬迁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

章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三十四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移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登记,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有效证件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离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依法予以征收。

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实行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

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举报。接到举报后,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

章  附则

三十八条  本方案所提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三十九条  本方案第二章提到的时间均指工作日,第章提到的时间均指自然日。

四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四十条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授权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