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26年5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东亮
2026年6月7日
山西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因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公正、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追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追究。
实行双重管理且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追究。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追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案件,或者与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经集体研究后,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来源;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是否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及过错责任划分;
(五)责任追究决定;
(六)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决定机关印章;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的执行。接受复核、申诉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过错的,应当通知行政执法机关核查处理,并对核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并确认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本单位法定职责、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依据等信息,及时通报行政违法行为的纠错情况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定期组织培训,规范执法活动,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准确理解并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系统,实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专项调查。
第三十三条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的贯通协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衔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调衔接,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沟通配合、协调联动,提高监督质效,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同时需要给予行政执法人员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代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相关解读
《山西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解读
为了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同基层群众联系极为紧密,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先后出台《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厅字〔2025〕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9号)等制度措施,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但因行政执法存在权力运行链条长、廉政风险隐患多等特点,个别领域违法违规现象屡有发生,既损害群众利益,又影响政府公信力和营商环境。
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配套制度,通过专门立法加强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办法》的出台,为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体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
《办法》共五章37条。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一是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清晰界定核心概念;二是规定政府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部门对执法机关以及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权限;三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二)责任追究范围和形式(第九条至第十八条)。一是明确对主体资格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未依法履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十二类情形追究过错责任;二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分类设定追责方式,实行梯度追责;三是明确从重、从轻、减轻、免予以及不予追责的具体适用情形。
(三)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一是规范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集体讨论、书面决定等程序;二是合理设置调查时限,建立复核、申诉救济渠道,保障执法人员合法权益;三是强化备案审查,确保追责合法适当。
(四)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一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事项清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求责任追究工作实行信息化监管,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三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监督、司法监督贯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五)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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