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 IPV6
  • 繁體
  • 无障碍浏览

热门搜索 乡村振兴 生态文明 转型发展 离石概况
  • 首页
  • 资讯要闻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走进离石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监管信息 > 政务服务信息
离石公安致全区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的一封信
  • 时间:2024-08-05 来源: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 收藏 打印 字体: 放大 正常 缩小 分享到:

    微信扫一扫:分享

    扫一扫,分享给好友或朋友圈

广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

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居住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等相关事项告知如下,请知悉并遵守。

    一、申报居住登记人员范围
    流动人口,指非离石户籍人员,即离开户籍地来离石区居住的人员。
    二、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网上申报居住登记途径:关注“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民生警务→流动人口服务→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后可同步在此下载电子居住证使用,电子居住证与实体居住证具有同等效力。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三)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四)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三、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相应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义务教育;
  (三)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四)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五)国家规定的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六)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八)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九)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便利。
    四、处罚规定
  (一)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月起,公安机关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专项活动,离石公安分局已发布《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请大家积极配合,速到居住地派出所或网上申报登记。


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2024年8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 国家部委网站
  • 各省市区政府网站
  • 省内市政府网站
  • 市内其他网站
  • 县市区政府网站
  • 外交部
  • 国防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部
  • 科学技术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民政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自然资源部
  • 生态环境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交通运输部
  • 水利部
  • 农业农村部
  • 商务部
  • 文化和旅游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应急管理部
  • 人民银行
  • 审计署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统计局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国务院参事室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研究室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新华通讯社
  • 中国科学院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中国工程院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 中国气象局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行政学院
  • 国家信访局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国家铁路局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国家邮政局
  • 国家文物局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公园管理局
  • 国家公务员局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香港
  • 澳门
  • 台湾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太原
  • 大同
  • 朔州
  • 忻州
  • 吕梁
  • 晋中
  • 阳泉
  • 长治
  • 晋城
  • 临汾
  • 运城
  •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吕梁新闻网
  • 吕梁网
  • 离石区
  • 汾阳市
  • 孝义市
  • 交城县
  • 文水县
  • 交口县
  • 石楼县
  • 中阳县
  • 柳林县
  • 方山县
  • 岚县
  • 兴县
  • 临县
  • 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吕梁市离石区融媒体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769号版权所有: 离石区人民政府网

    网站标识码: 1411020001晋ICP备11003045号-1 晋公网安备 141102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