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公安致全区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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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5
来源: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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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指非离石户籍人员,即离开户籍地来离石区居住的人员。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网上申报居住登记途径:关注“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民生警务→流动人口服务→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后可同步在此下载电子居住证使用,电子居住证与实体居住证具有同等效力。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三)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四)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三、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相应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四)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五)国家规定的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八)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九)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一)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月起,公安机关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专项活动,离石公安分局已发布《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请大家积极配合,速到居住地派出所或网上申报登记。
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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