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有效提高燃气安全意识和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现就切实做好瓶装液化气安全用气工作告知如下:

一、各餐饮单位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法律法规要求,使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及操作间的防火要求。

二、各餐饮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与正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做好隐患自查,发现隐患立即告知燃气经营单位,确保用气场所安全。

三、各餐饮单位使用燃气后要及时关闭钢瓶角阀或管道阀门,做到人走火熄、阀关;发现燃气泄漏后,不得启闭电灯或家电开关,并立即开窗通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闭阀门,退至安全地带后拨打报警电话。

四、各餐饮单位应积极推进法律进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定期加强企业员工燃气使用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五、禁止以下行为:(一)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二)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及燃气灶具连接管。(三)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四)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理。(五)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颜色和检验标记。(七)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八)严禁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摔砸气瓶,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露。(九)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半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气。(十)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十一)钢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十二)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十三)严谨燃具连接软管有接头或三通,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长度不得大于2米。(十四)液化石油气瓶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液化石油气瓶调压器不得使用可调节式。(十五)禁止在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吕梁市离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