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1 财政支出检查 1.《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关财政支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 管理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2 财政收入检查 1.《预算法》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关财政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 税收收入征收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 会计检查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3.《山西会计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类考试等工作;(三)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工作;(四)受理会计人员申诉;(五)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违法会计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相关会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代理记账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 政府采购检查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代理或自行组织区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预算单位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 财政票据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 全区使用管理财政票据的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