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

对象

备注

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

状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实地监督,认真填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进行取证。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检查结果进行准确定性,提出恰当意见。

 

实地监督,书面检查。

所涉单位与企业

 

2

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检查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其管理权限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实地监督,认真填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进行取证;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结果进行准确定性,提出恰当意见。

 

实地监督,书面检查。

所涉企业

 

3

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

市场监督管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实地监督,按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监督工作。

实地监督,书面检查。

所涉成品油经营企业

 

4

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实地监督,按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组织开展酒类流通市场监督工作。

实地监督,书面检查。

所涉酒类经营企业

 

5

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实地监督,按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组织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监督工作。

 

实地监督,书面检查。

所涉报废汽车回收公司

 

6

对本行政区域内二手车

流通行业监督管理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实地监督,按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组织开展二手车流通业监督工作。

实地监督,书面检查。

所涉二手车经营企业

 

7

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

行业监督管理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地监督,按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组织开展餐饮业市场监督工作。

 

实地监督,书面检查。

所涉餐饮经营企业

 

8

对本行政区域内家维修服务业监督管理

《家电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实地监督,按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组织开展家电维修服务业监督工作。

实地监督,书面检查。

所涉家电维修服务店

 

9

对本行政区域内家庭

服务业监督管理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实地监督,按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监督工作。

实地监督,书面检查。

所涉家庭服务企业

 

10

对本行政区域内美容

美发行业监督管理

《美容美发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实地监督,按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组织开展美容美发行业监督工作。

实地监督,书面检查。

所涉美容美发店

 

11

对本行政区域内洗染

行业监督管理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实地监督,按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组织开展洗染行业监督工作。

实地监督,书面检查。

所涉洗染洗衣店

 

12

对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实地监督,按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组织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实地监督,书面检查。

所涉单用途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