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1 开锁业专项检查 根据《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锁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及时到公安机关备案、未领取《备案证》的,或者未及时办理《备案证》变更、注销、年审手续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罚。 
    (二)开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履行规定开锁程序,或没有将委托开锁人的身份证信息、开锁原因、开锁人员个人信息、开锁时间、地点等每次受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及时录入开锁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对开锁经营者予以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罚。 
    (三)开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对开锁业经营者对开锁经营者予以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1、是否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2、每次进行开锁作业时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 实地检查 开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