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1 化妆品               监督检查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 例》的贯彻实施。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企业是否能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否保证所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职能转移,条例未变
2 保健食品             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企业是否能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否保证所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3 食品生产环节(含保健食品)、食品流通环节(含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企业是否能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否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4 食品生产环节         抽样检验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检查该企业是否能依法从事生产活动,能否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  
5 食品流通环节        抽样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检查食品经营企业,检查该企业是否能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食品经营企业  
6 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检查餐饮服务企业,检查该企业是否能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餐饮服务企业  
7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检查餐饮服务企业,检查该企业是否能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餐饮服务企业  
8 药品生产企业、特药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核实药品生产企业、特药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情况与该企业向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的生产、经营、使用内容的一致性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涉及药品生产企业、特药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的单位  
9 药品的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核实药品经营活动的目的及性质及该经营活动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的一致性,是否依法经营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药品批发连锁零售企业  
10 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核实药品经营活动的目的及性质及该经营活动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一致性,是否依法经营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药品零售企业  
11 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活动、经营活动、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涉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12 医疗器械广告的   监督检查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 实地核查
监测媒体
各新闻媒体和其他广告载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