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1 典当业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1、检查典当业是否经过许可备案;2、检查从业过程中是否严格按《典当管理办法》执行;3、检查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典当业
1 典当业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典当业是否经过许可备案;2、检查从业过程中是否严格按《典当管理办法》执行;3、检查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典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