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回复一则用户留言,关于标准制定违规收费的主体的相关咨询。
Q:《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创发[2025]2号)之“二、加强标准制定的监督”的“(一)强化国家标准制定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和制定标准过程中,不得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排名等名义违规收费”,"(四)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行为的规范引导。严格团体标准组织在其登记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制定,依法依规完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其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解释。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应充分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团体标准经费管理,不得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违规收费”。
请问:是否可以认为,不用区分收费单位是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团体标准组织、具体起草标准的企业法人等类型,只要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以参编为由的收费,都是违规收费。或者能否给予解读,(一)和(四)约定不得违规收费,是针对什么主体的约定。或者能否明确,(一)是否是针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是否是针对团体标准组织。
标准创新管理司: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按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规定,团体标准组织不得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收费。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01
团标违规收费的乱象与常见形态
"参编费""立项费""署名费""排名费"——上述收费名目在团体标准领域并不鲜见。部分行业协会、联合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以"参编单位""起草单位"等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缴费即可获得署名资格,未缴费者则被排除在标准编制之外。
其后果在于:标准本应是技术共识的凝练成果,却异化为利益交换的工具;标准编制的参与资格不再取决于技术能力,而取决于出资多少;标准的技术含量与科学性难以保障,最终损害行业整体公共利益。
据行业媒体报道,截至2026年4月,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已注册社会团体8433家,累计公布团体标准124682项,覆盖全部20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此同时,平台升级后已有1136家社会团体因违规被长期禁言、326家被注销,累计清理无效违规团体标准超过2.3万项。体量越大,规范需求越迫切。
常见的收费形态如下:
收费名目 | 常见话术 | 涉及主体 |
立项费 | "缴纳立项评审费方可启动标准制定" | 团体标准组织 |
参编费 | "成为参编单位需缴纳参编费" | 团体标准组织、技委会 |
署名费 | "缴纳费用可在标准中署名" | 团体标准组织、技委会 |
排名费 | "缴费靠前,排名靠前" | 团体标准组织、技委会 |
审查费 | "标准审查需缴纳专家评审费" | 团体标准组织 |
发布费 | "标准发布需缴纳发布管理费" | 团体标准组织 |
需要指出,一些第三方机构以"标准咨询""技术服务"等名义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收取高额费用,实质仍然是"以参编为由的收费"。无论收费主体是谁,只要在标准制定中以"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收费,均属违规。02
国标违规收费的现状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为秘书处承担单位保障与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制度设计上不依赖向参与方收费。然而现实中,违规收费以不同形态出现。
(一)"有偿署名"与"人情署名"
2025年12月,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的通知》,直言国家标准制定中"有偿署名""人情署名"等现象时有发生,干扰标准制定工作秩序。《通知》要求署名须反映实际技术贡献,技术委员会须全程管理,确保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第三方冒名收费,已涉嫌诈骗
2026年以来,多家技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公开发布声明:2026年1月,中国科学院长春光机所声明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开展国家标准参编单位征集及收费活动;2026年4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声明有公司冒用全国城市可持续发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67)秘书处名义收费,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对违规收费设有明确惩戒:未按规定使用经费的,责令整改;秘书处承担单位利用技委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规使用经费情节严重的,调整承担单位;排斥相关方参与、为少数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重新组建。
03
从"文件引导"到"制度约束"
2021年,《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健全覆盖政府颁布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

2022 年,新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边界,细化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实施全流程管理要求,从制度上压实国标编制各环节监管责任,从源头防范违规行为滋生。
2024年,《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首次明确"团体标准组织不得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收费"。

2026年,监管力度进一步升级:1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完成第二次修订,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救济机制与法律责任表述;3月,国务院公布第832号令,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对运转失灵、扰乱秩序的社会团体可要求合并或终止,新增吊销登记证书情形;4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依法加快运转失灵、扰乱秩序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同月,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系统性升级,新增团体状态公示与全流程留痕功能;首批76项优质团体标准被纳入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计划(国标委发〔2026〕12号),采信周期压缩至12个月以内。
政策信号清晰:从原则性引导到制度化约束,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严管与激励并行,唯有守住标准制定的规范性底线,标准才能真正发挥其填补标准空白、引领行业创新的制度功能。
晋公网安备 141102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