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吕梁市虎山路至枣林高速收费站段一期(城区段)道路提升改造项目
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离政公〔2024〕11号
为提升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有效改善市区交通拥堵状况,经吕梁市委市政府安排,离石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吕梁市虎山路至枣林高速收费站段一期(城区段)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吕梁市虎山路至枣林高速收费站段一期(城区段)道路提升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吕梁市虎山路至枣林高速收费站段一期(城区段)道路提升改造项目规划区(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期限: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
五、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转让、出租、抵押;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
七、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另可详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shi.gov.cn/llszw/lsqzfxxgk/qzfxxgkml/lsqzfbwj/202409/t20240913_1896767.shtml。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