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虎山路至枣林高速收费站段一期

(城区段)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凤山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吕梁市虎山路至枣林高速收费站段一期(城区段)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五十三次常务会、区委2024年第28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虎山路至枣林高速收费站段一期

(城区段)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吕梁市委市政府安排,离石区人民政府拟对虎山路至枣林高速收费站段一期(城区段)道路进行提升改造,并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保护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虎山路至枣林高速收费站段一期(城区段)道路提升改造项目规划区(详见附件)。

二、征收原则。遵循服从规划、顾全大局、合理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征收主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主体。离石区人民政府确定凤山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所涉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区征收补偿中心负责指导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四、征收期限。30日,从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计算。

五、征收补偿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122次精神,按建成区补偿标准20万元/亩执行。

七、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正房只修建一层的,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30%进行补偿。按此标准执行后,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13元/㎡/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

(四)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12元/㎡,支付一次。

(五)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正房奖励400元/㎡,附房奖励300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正房奖励300元/㎡,附房奖励200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正房奖励200元/㎡,附房奖励100元/㎡。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八、“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此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或有相关资料证实属长期经营的,在按住宅房屋补偿的基础上,另外给予不超过原经营使用面积10%的折价货币补偿。

九、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临时建筑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重置价格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征收中需要迁移或拆除水、暖、电、气、网等设施设备的,由所涉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负责迁移和拆除。

十、自征收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征收实施单位应按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十二、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离石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解决。

十四、本方案仅适用虎山路至枣林高速收费站段一期(城区段)道路提升改造项目的征收与补偿。

附件:吕梁市虎山路至枣林高速收费站段一期(城区段)道路提升改造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虎山路至枣林高速收费站段一期 (城区段)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咨询电话:区住建局  0358-8226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