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规章和发展战略建议。
(二)承担涉及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三)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公路、水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提出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省、市、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及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公路、水路重点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
(六)负责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和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科技开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工作。
(七)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工队伍建设。主管全区交通运输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涉外工作和引进外资工作,开展国际、省际、市际合作与交流。
(八)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所涉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按省市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环节、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制度安排上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交通运输系统职能转变。加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推进交通运输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