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区林业和草原(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全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 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全省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森林经营、利用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拟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国家湿地保护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 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培植保护、经营利用。
(五)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自己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在国家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导下,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六) 承担推进林业和草原(地)相关工作,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作用。组织实施并监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地)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七) 指导国有林场和国营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八) 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投资项目。参与全区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九) 负责落实森林草原(地)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 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交流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十二)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区林业局。所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省市有关部署实施。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区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区生态安全。加快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十五)与区应急管理局职责分工。(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地)火灾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害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2)区林业局负责落实森林草原(地)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3)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部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