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和协调全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五)承担全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上报工作;指导全区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负责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六)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 (七)负责殡葬管理,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
(十)负责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组织指导慈善事业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配合市局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事业费和各种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十四)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与区卫生健康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体育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