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并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城乡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群序列所涉人员除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人社领域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所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省市有关部署实施。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压缩涉民涉企审批和服务时限,实施“互联网+人社”工程,提高“网上办理”事项比例;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开展“多证合一”试点,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便民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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